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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31 生效日期: 1990-05-3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发去《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试行稿,请边执行,边提出改进意见。
  办法中第四部分《单位购买国债券到期的兑付》是指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特种国债,今年均没有到期兑付的事项。  
  为了加强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管理,完善帐务处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及特种国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的设置
  (一)资金来源类
  设置“兑付资金预拨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拨入记收方,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冲销转入本科目的付方。收方余额为应归还上级财政部门结存兑付资金数,付方余额为上级财政部门应补拨兑付资金数。

  (二)资金占用类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单位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3.设置“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的兑付款用本科目核算。并按所属地区或经办单位名称设分类帐户。拨出记付方,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已兑付国债券本息合计数冲减计入本科目的收方。付方余额为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应归还或待兑付结存兑付资金数。收方余额为应补拨兑付资金数。兑付期终了,兑付资金结清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资金结存类
  1.设置“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科目。拨入兑付资金时记收方,付出或结余上缴时记付方。
  2.设置“库存现金”科目。国债券还本付息现金用本科目核算。从银行取回现金记收方,兑付或转帐上缴记付方。

  (四)表外科目的设置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表外科目,并按债券的不同种类、发行年度、券别设分类帐户。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按经收的已兑付国债券收款单收据联金额、份数、号码记帐。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时,应按照拨入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兑付资金预拨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还本付息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付: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每月终了,应按照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报来的已兑付国债券本金和利息数分别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已兑付国债本息款(本金、利息)

  (四)兑付期终了,应及时收回下级或经办单位结存兑付款,结平“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五)兑付期终了应办理转帐,将已兑付个人、单位国债券本息款冲销上级财政部门预拨款。结平“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两个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六)将结存的兑付资金退还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个人购买国债券到期的兑付

  (一)持券人到经办单位办理兑付时,经办专柜初收入员应清点债券金额,并审查下列各点
  1.核对债券号码是否中签(分期偿还的),是否已到兑付期(按日计息的)。
  2.查验券面颜色、花纹是否伪造,号码、签发日期有无涂改、挖补。发现可疑券别应交当地银行代为鉴别。发现伪造券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上级财政部门。
  3.审查券面有无残破污损。残破污损债券兑取办法按银发(1989)30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审查无误后,计算应付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应付现金=面值+面值×年限×年利率
  填写“个人国债券兑付清单”(以下简称“个人兑付清单”)(附式一),并加盖初收人员名章连同债券交复核人员。

  (三)复核人员收到“个人兑付清单”和债券后,应对上述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债券正面加盖“付讫”戳记,在“个人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人员名章并凭以配款,然后退初收人员复核。初收人员复核无误后,将现金交持券人。
  
四、单位购买国库券到期的兑付
  单位持“国债收款单收据联”(以下简称“收款单”)到原签发单位兑取本息时,应填写“单位国债券兑付清单”(附式三)(以下简称“单位兑付清单”)一式两份,交经办专柜查验,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审查收款单是否为本单位签发的,印章是否齐全,字迹有无涂改。

  (二)抽出原留存的收款单存根联与其核对相符。

  (三)计算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为:
  应付利息=还本金额×年限×年利率

  (四)将应付本息额,填写在收据联及存根联(套写)的记录栏内,由经办人和持单人签章。

  (五)将“单位兑付清单”及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交复核人员复核。

  (六)经复核无误后,在“单位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据联、存根联上加盖“转讫”戳记,并凭以开出转帐支票。退初收人员复核无误后将“单位兑付清单”第二联、转帐支票退持单人,第一联留存。

五、经办单位的帐务处理
  (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的帐务处理。
  经办单位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时,应按照拨入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兑付资金预拨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帐务处理。
  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按提取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库存现金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经办单位每日营业终了的帐务处理。
  1.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的帐务处理
  (1)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专柜应按债券的不同种类、发行年度、券别进行整理。清点数量,检查每张债券正面是否加盖了“付讫”戳记,登记表外科目。然后每百张一把,每十把一捆平铺捆扎。每把捆扎条上加盖经手人名章。
  (2)残破污损的债券应单独捆扎。
  (3)结出兑付本金和本息总额(本金金额应等于当日经收债券面额,本息总额应等于当日实际付出现金金额),编制“个人国债券兑付日报表”(附式二)一式三份。一份连同“个人兑付清单”作现金付出凭证附件,一份库管员留存,一份报同级综合计划处(科、股)会计分录为: 
   付: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库存现金 
  2.兑付单位购买国债券的帐务处理
  (1)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专柜应对经收的“收款单”进行整理,清点数量,检查每张正面是否加盖了“转讫”戳记。
  (2)结出兑付本金和利息总金额,编制汇总的“单位兑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报同级综合计划处(科、股),另一份连同收款单存根联、“单位兑付清单”一并作转帐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付: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四)兑付期终了的帐务处理。
  1.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冲销财政部门预拨款。结平“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两个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2.将结存的兑付资金退交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请,由财政部专项拨付兑付资金。

  (二)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应在银行开立现金专户,专门用于支取兑付所需现金。

  (三)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应设专柜。每一柜台至少有两名熟悉兑付业务的人员,一人经办,一人复核。另外经办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各一名。

  (四)兑付门点内要有严格的保安措施,门点、库房要加固。配备保险钱柜强调双人开启,夜间请保安人员值守。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将券面送银行代为保管。兑付资金应随用随取,每日营业终了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五)每月终了,综合计划处(科、股)应在8日内(地市级5日内,县级3日内)汇总编制“××年××月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附式四)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兑付期结束后,各经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帐务结清,将经收的已兑付国债券整理好。编制“××年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以下简称“汇总清单”)(附式五)和“××年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附式六)各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整理好的国债券一并缴上级财政部门。一份作为销记“已兑付个人国债券”、“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的记帐凭证。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所属各经办单位缴来的已兑付国债券后,必须全部当面复点。于兑付期终了30日内全部复点封存完毕,同时将全部兑付帐务结清,将剩余的兑付资金退回同级预算处。并编制“报告表”、“汇总清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预算处,一份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清后,即据以签发“销毁通知书”,各地即可着手办理销毁事宜。

  (八)对国债券的整点、运送、复点、销毁办法请按(89)财国债字第96号文《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销毁办法》办理。

  (九)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发生的凭证印制,债券保管、运送、销毁等费用,请在还本付息手续费中列支。

  (十)凡有条件的财政部门均应办理到期国债券的常年兑付。常年兑付所需资金的拨付,已兑债券的保管、销毁及报告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办法自一九九○年起开始试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帐、款、券不错不乱的前提下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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