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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0 生效日期: 2005-06-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市政府十三届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海口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义务植树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均应承担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
  未完成前款规定义务植树任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缴纳绿化费。


    第三条   绿化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委办)是收缴使用、管理绿化费的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做好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下列未按本办法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应当缴纳绿化费:
  (一)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适龄公民;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下岗失业人员)的适龄公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


    第六条   丧失劳动能力者、在校学生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免缴绿化费。
  对在校学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本市驻军(含武警)绿化费的收缴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绿委办批准后可减(免)缴绿化费:
  (一)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部免缴;
  (二)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2缴纳。
  (三)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部免缴;
  (四)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全部免缴。
  减(免)缴绿化费的批准程序由市绿委办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八条   收缴绿化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属市、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由市绿委办分别委托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代收;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由市绿委办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三)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委办负责收缴。
  具体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单位以及人数由市绿委办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有关单位在收缴绿化费时,应当出具统一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绿化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市绿委办应当编制绿化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使用。
  绿化费应当用于本市全民义务植树、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和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所需,不得用于与绿化无关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绿化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以及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绿委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绿化费的收缴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不参加义务植树,又未按规定缴纳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委办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由市绿委办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绿化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绿化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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