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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4-23 生效日期: 1990-04-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0]118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根据总行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现就人民银行系统联行利率及有关内部利率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系统联行往来资金中的上存、借用资金利率,由原月利率7.41‰调整为7.05‰。

  二、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市分行在总行的存款利率,由原月利率7.35‰调整为6.66‰;向总行的贷款利率,由原月利率7.65‰调整为6.9‰;向总行缴存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原月利率6‰调整为6.66‰。

  三、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的再贷款利率,仍维持原月利率4.8‰,总行对办理该项再贷款的分行按月利率7.5‰与4.8‰之差给予补贴。

  四、对专业银行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大于财政性存款的差额,由人民银行按月利率7.5‰计付利息。
  联行利率调整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其他利率调整从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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