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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0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18 生效日期: 1990-11-1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
  根据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将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审批授予律师资格的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考人员每卷成绩达到60分以上(包括60分ぉ的,可授予律师资格。
  二、应考人员总分在325分以上(包括325分ぉ的,可授予律师资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两个分数线的基础上,适当向上浮动,各地自行提高录取分数线的不需报部批准,但应报部备案。
  四、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发展律师事业,对少数民族自治区(不包括首府所在市ぉ、自治州、自治县和国务院批准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确实急需发展律师的,应考人员的实得分数每卷可加5分。对国务院批准名单中没有列出重点扶持县的黑龙江吉林江苏三省,如有类似地区(县ぉ,需给予照顾以有利于当地律师事业发展的,应报部批准后实施。
  五、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ぉ内应考人员的录取标准,应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ぉ以外的应考人员同等对待,不允许内外有别。
  六、各地接此通知后,可以向应考人员公布考试成绩,并即着手开始录取工作。在审批律师资格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政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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