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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07 生效日期: 1990-04-0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这次新公布的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有44个(见附件),其中中国汽车工业贵州贸易公司等23个经营单位,只能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天津公司等21个经营单位,只能为本系统的最终用户代购小轿车。
  允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扩大经营范围,除销售原经营范围内的小轿车外,可从事其它小轿车的零售业务。
  同意中国科学院承担本系统业务用车的供应任务,对其下属单位实行调拨,凭其计划调拨单、控办证明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发货票,办理小轿车牌证。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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