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水综字第093140047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七日经济部水利署经水综字第093140047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经济部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为使本署暨所属机关同仁办理法律、法规命令、行政规则之制(订)定、修正、废止、释示及行政救济、国家赔偿等法制案件有所依循,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署负责制(订)定、修正或废止之法律及其施行细则案件,由主办单位完成草案之研拟后送综合企划组,嗣由综合企划组依规定程序办理草案预告作业并副知水利行政组、业务相关组室暨所属机关;完成预告程序后汇整各方意见,并由综合企划组召开跨部会会议逐条审视草案内容。依据跨部会会议结论,由主办单位重新修正草案,送综合企划组依法制作业程序陈报经济部公(发)布或核转行政院。法律案件后续之立法作业推动由国会小组负责,其分工详如附表一。
三、本署负责解释之法律及其施行细则案件,依拟请解释内容涉及之主要业务性质,由该业务之主办单位签会综合企划组,奉部次长核定后秉办部稿释复。前述解释案件如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作成解释性规定,则另由综合企划组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以令稿发布并登载经济部公报。其拟请解释内容分别涉及二个单位以上之业务,且难以确认主要业务性质者,由综合企划组主办。
四、本署负责订定、修正或废止之法规命令案件,由主办单位完成草案之研拟后送水利行政组办理草案预告作业;完成预告程序后汇整各方意见,由主办单位召开跨部会会议逐条审视草案内容。依据跨部会会议结论,由主办单位重新修正草案,送水利行政组依规定程序办理发布作业,并副知综合企划组、业务相关组室暨所属机关,其分工详如附表二。
五、本署负责解释之法规命令案件,依拟请解释内容涉及之主要业务性质,由该业务之主办单位签会水利行政组,奉部次长核定后秉办部稿释复。前述法规命令案件如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作成解释性规定,则另由水利行政组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以令稿发布并登载经济部公报。其拟请解释内容分别涉及二个单位以上之业务,且难以确认主要业务性质者,由水利行政组主办。
六、本署负责订定、修正、废止或解释之行政规则案件,由主办单位完成草案研订后签会水利行政组,奉部次长或署长核定后下达相关机关或本署各组室暨所属机关,其分工详如附表三。但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解释性规定或裁量基准者,另由水利行政组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以令稿发布并登载经济部公报。
七、本署所属机关负责订定、修正、废止或解释之行政规则案件,由各该机关自行核定后下达,并副知综合企划组、水利行政组、业务相关组室及其它所属机关。但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解释性规定或裁量基准者,由所属机关函报本署,嗣由业务之主办单位签会水利行政组,奉 署长核定后,由所属机关自行下达,即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以令稿发布并登载经济部公报及函知相关机关。
八、行政院及其它部会之法律、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案件函送本署时,依该案件内容涉及本署之主要业务性质,由各该业务之主办单位主政;其属法律或施行细则者,应签会综合企划组;其属施行细则以外之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者,应签会水利行政组。内容难以确认主要业务性质之法律及其施行细则案件,由综合企划组主政;内容难以确认主要业务性质之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案件,由水利行政组主政。
九、涉及本署或所属机关之行政救济(诉愿、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案件,由该案件之主办单位签会水利行政组后,依相关程序办理。
十、本署法制作业流程如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