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投县政府紧急状况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 2004-11-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政行字第09302135260号

一、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因应突发之紧急状况及预防危安事件发生,采取应变措施,以确保本府安全,特订定南投县政府紧急状况处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遇有本府办公大楼重大危害破坏事件,由发现人员迅即通知驻卫警察及政风室,依据本府「紧急状况处理小组设置要点」,完成组织编组与任务分配,采取紧急应变措施,执行抢救支持、警戒救护等工作,避免危害事件之扩大。

三、遇有火灾事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府员工发现火警,应先就近以灭火工具扑灭火源,并应发动附近员工加入救火行列,及通报119消防队支持。

(二)全面关闭电源,撤离周边重要文件、物资、易燃易爆物品,并疏散无关人员。

(三)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由消防局长统一指挥,全体员工协力抢救。

(四)火灾扑灭后派员监视火场,保持现场完整,以鉴定起火原因,并注意现场附近如有可疑人物,立即通知警察机关处理。

四、本府内发现爆裂物或可疑物品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长办公室人员、行政室文书课及各单位收发人员,对于邮件包裹均应详加检视、过滤,发现爆裂物及可疑物品时,应依规定处理及通知政风室派员侦检,以维安全。

(二)发现可疑爆裂物时,应即通知警察机关防爆人员处理,并报告县长。

(三)立即疏散附近人员,将重要文件、物资、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并关闭电源,打开门窗。

(四)对该爆裂物或可疑物品,禁止移动、碰触、压撞、拆剪,以金属探测器测得金属反应时,应以轮胎、棉被等吸震物品放置于周边或覆盖。

(五)警察机关防爆人员到达前,应在附近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全体员工并完成自卫消防编组救护准备。

(六)清查各楼层内有无类似爆裂物或可疑人员、物品,通知政风室处理。

五、遇有危害首长安全事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长办公室人员发现有不良意图人士前来滋扰时,应即通知驻卫警察及政风室,并采取保护之必要措施。

(二)驻卫警察及政风室接获通知后,应派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机要人员疏导。若无法疏导时,应即通报请警察机关派警支持。

(三)事件过后,政风室应配合警察机关追查滋扰人员之动机。

六、发生纵火事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发现不法分子纵火时,立即通知政风室,并注意其人物特征,在不危及安全情况下,协力围捕。

(二)立即采取一般火灾事件之必要处理措施。

(三)逮获纵火嫌犯时,政风室应配合警察机关追查其纵火动机。

七、发生抢劫事件,依下列规定办埋:

(一)遭抢人员应呼叫附近人员协力逮捕抢犯。

(二)若无法逮捕时,详记抢犯容貌、身材、特征、衣着、交通工具、车牌号码、逃逸路线等,迅即通报110(报案台)由巡逻警网围捕;并通知政风室协助处理。

八、发生失窃事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留现场完整,通知政风室处理,并立即向警察局110报案,由警察机关派员搜证。

(二)于警察机关完成搜证后,清查财物损失情形,并签报单位主管及县长,并积极提供线索数据,以利警察机关侦处。

九、发现饮水水质异常或被撒毒时,保留物证,通知政风室处理及通报全体员工,并配合警察机关追查毒源及可疑人物。

十、民众集体陈情请愿事件酝酿时,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本府施政措施,有影响民众权益,因而导致不满之情事者,应适时签报县长,转请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予以改善或疏导。

(二)依据情况发展,循管道深入了解群众陈情、请愿事件真相、诉求内容、人数、路线、到达时间及为首者身分、背景,并设法机先疏处。

(三)报告县长,通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警察机关,做好接待及疏处准备。

(四)针对可能发生暴力冲突或围堵抗争之情事,应事先妥拟应变措施,签报县长,加强安全维护措施。

十一、发生群众陈情请愿事件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报警察机关派警执行安全维护工作,由相关业务主管接见民众,协调推派陈情代表,并将陈情民众引导至接待场所。

(二)接受陈情请愿代表陈述意见,依法予以公正、迅速答复。

(三)掌握现场状况发展,注意群众中有无不法分子介入鼓煽或借机破坏、骚扰等,应通报警察人员处理。

(四)县长亲自接见陈情民众时,应加强注意县长安全维护,随时与警察人员密切联系。

(五)事件结束后,应研判有无发生后续活动之可能,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注意防范。

十二、遇有空袭事件,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听到空袭警报时,各单位应即关闭电源,紧密门窗,引导员工依疏散路线,迅即撤离至指定避难地点。

(二)防护团人员依任务分配各就岗位,完成防护准备

(三)留守办公室人员,应就地寻找掩护,以监控状况,防范不法分子趁机破坏、窃盗,并听候上级各项指示。

十三、因处理各种紧急状况,对维护本府安全与安定,着有功绩者,予以奖励;因疏于防护及处理,致发生危害者,依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疏失责任。

十四、本处理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