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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染料和全胶鞋产品减征产品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31 生效日期: 1990-10-3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几年,为了支持染料和全胶鞋产品的生产,各地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税照顾,对染料和全胶鞋行业的生产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扶持作用。但是,由于原辅材料价格连年上涨,产品成本大幅度增加,导致有相当数量企业发生亏损。为了进一步支持染料和全胶鞋产品的生产发展,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染料和全胶鞋产品分别减按18%和8%的税率征收产品税。今年内染料和全胶鞋生产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仍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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