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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31 生效日期: 1990-10-3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自1982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得到迅速发展,已初步形成多形式、多门类、多规格、多渠道的办学体系,培养了一大批中等专业技术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贡献。
  为加强对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宏观管理,检查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等文件贯彻、落实的情况,促进成人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拟对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评估工作要贯彻治理整顿的精神和成人教育“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方针,增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质量意识和改革意识,推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加主动、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其目的是:
  (一)通过评估,学校要全面地对照检查各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增强办学活力,加强信息反馈,推动教育改革,提高管理能力,确保人才培养规格质量。
  (二)通过评估,使学校主管部门全面掌握、了解学校在办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的领导,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三)通过评估,使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办学的基本情况,及对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的情况,为加强宏观管理、督导,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等提供依据。

  二、评估的依据和内容
  (一)评估工作应以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及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关于制订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等文件规定为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必须体现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反映成人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应尽量做到量化、简便易行。通过试点,逐步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二)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领导管理机构: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正确,熟悉教学业务,了解成人教育特点,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领导管理能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2.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发挥一校多功能作用,提高办学整体效益。
  3.教师队伍: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思想文化素质好,胜任教学工作,应变能力强,为人师表的教师队伍。
  4.教学管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实验、实习等环节符合规定要求,治学严谨,认真组织各个教学环节,经常开展教学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保证教学质量,积极探索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进修制度。
  5.办学条件:有正常的经费来源,有与办学规模(含长班、短班)相适应的校舍、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实习场地,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
  由于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办学时间还不太长,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之间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方面差异较大,评估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所侧重,可以进行综合评估,也可以先由专项评估向综合评估过渡。但一般应以学校领导班子、办学方向、教学管理、教育质量作为评估重点。

  三、评估的组织领导
  评估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省(部委)、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熟悉成人教育的专家、教师、经验丰富的教育行政工作者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评估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部门(行业)的实际,制订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检查、指导评估工作,解决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评估工作的经验。

  四、参加评估学校的范围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批准(国家承认中专学历)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含业余)、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等,要分期分批参加批准建校的省或部委组织的评估。国务院部委对其直属单位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单独组织评估时,应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如不单独组织评估,应与地方教育部门协商,其直属单位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参加当地教育部门组织的评估。

  五、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可分为三步进行:第一步,学校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进行宣传、发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认真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种表格,客观地写出自查总结报告,报地(市)教育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第二步,由地(市)教育部门会同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复查和评估,并写出复评报告和结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第三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在评估过程中,应尽量减轻评估的工作量,将评估与教学改革相结合,与学校正常的教育管理相结合。学校应以评估为动力,促进自我完善。

  六、评估后的处理意见
  评估结论一般分为合格学校,基本合格学校,不合格学校三种。
  对办学方向端正,成绩卓著的合格学校,应在本地区、部门(行业)内进行表彰,推广其经验,并可在经费补助,教学仪器、设备的调拨,教师进修与职称评定,招生计划,改革试验研究课题等方面给予支持、优惠,并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同等待遇对待,工资制度参照国工改(1985)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基本合格学校,应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指出努力方向,帮助学校共同制订改进措施,推动学校向前发展,使其逐步达到合格学校的标准。对不合格学校,应停止招收学历生,进行整顿,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待条件基本具备,经重新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招收学历生。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停办,或作为合格学校的教学班(点),亦可改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基地,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开展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细致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可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铺开。防止一哄而起、先紧后松和走过场。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制订了评估指标体系和开展了评估试点工作的地区、部委(行业),仍可按原计划进行,但应符合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省、市、部委(行业),应作好准备,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制订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首次评估工作,拟从1990年开始,到1992年底基本告一段落。请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评估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将总结材料报我委成人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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