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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27 生效日期: 1990-03-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司法部中宣部
发布文号: 司发[199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新疆兵团党委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
  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实施。为了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保障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深入地宣传这部重要法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全面、正确地理解该法的基本精神,自觉地遵守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会游行示威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重要法律,它体现了我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又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当前国际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国家加紧推行“和平演变”战略,东欧国家形势发生急剧变化,会对我国产生影响;境外敌对势力和国内极少数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有可能趁机煽动群众,以集会、游行、示威方式制造事端。因此,宣传和贯彻实施好《集会游行示威法》,不仅是关系到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大局稳定的问题。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压倒一切的是要保持稳定”的指示精神。总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的前提下,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保护合法,禁止非法,维护《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宣传这一重要法律,要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宣传提纲》进行。同时要特别注意强调以下几点:一是要根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在讲清“公民享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辩证关系时,要着重宣传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则,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讲明集会、游行、示威只能是表达某些意愿的方式,而不能作为威胁、强迫他人接受这一意愿的手段,从而自觉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防止和抵制对民主权利的滥用,反对和抵制无政府主义思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在宣传中,要注意引导公民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通过各种适当的民主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而不轻易采取集会、游行、示威这类比较激烈的方式。对由于某些社会矛盾激化而申请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委尽可能对发生的矛盾进行调解、疏导;对于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做任何违反法律的事情。三是要大力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有关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和人民警察职权的款,使他们严格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使有关机关、单位和广大公民尊重、理解和支持主管机关和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四是要把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同宣传各地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结合起来,以促进这些地方实施办法的贯彻施行。

  三、从现在开始到六月底,要集中一段时间,动员有关部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利用普法工作机构和宣传骨干队伍,把《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宣传落到实处。

  四、《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宣传,首先应在大中城市、机关、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文教科技单位进行。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全体成员进行宣传,并作必要的讲解。广大农村和其他部门、单位要在今年的普法工作中,认真抓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宣传工作。

  五、司法部宣传司编审的《集会游行示威法讲话》与本通知所附宣传提纲是一致的。请在宣传中作为统一教材使用。

  六、各地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向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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