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役字第09300956971号 、制剀字第093000043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内政部台内役字第09300956971号令、国防部制剀字第0930000435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1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服役期满之替代役役男(以下简称备役役男)于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完成归乡报到后,乡(镇、市、区)公所应按其退役证明书所记载服勤类别、役别、服役专长及年龄、体位分组管理。
第3条 备役役男于户籍地接受编组,并受下列召集:
一、演训召集:于平时训练或演习时实施之,每次一日以内,必要时得延长为三日至五日。
二、勤务召集:于非常事变或战时实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内,必要时得延长一次;全年受勤务召集总日数不得逾六十日。
演训召集应于备役役男退役后八年内实施,每年并以一次为限。
演训召集实施相关规定,于替代役备役年度召集计画内定之。
第4条 应召备役役男,原任职单位或就读学校应给予公假。
第5条 备役役男应召集期间服勤之范围,应符合服勤单位之法定职掌事项,或服勤单位上级机关本法律授权所指定服勤单位执行之事项。
第6条 备役役男勤务召集编组,以不变更其原服替代役之类别为原则,并以常备役体位优先于替代役体位,较晚出生年次优先于较早出生年次,每十人为一小队,三十人为一区队,九十人为一中队,均不预置管理干部,同一小队由同一乡(镇、市、区)公所实施编组,报到交接后,需用机关或服勤单位得视需要另行编组运用。
勤务召集编组作业相关规定,由内政部于颁布次年替代役备役年度召集计画内定之。
第7条 需用机关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实施勤务召集时,应于预定召集日二十日前向内政部提出申请。演训召集由需用机关于预定办理召集前一年之九月份前向内政部提出申请。
直辖市、县(市)政府因处理非常事变或战时之急迫需要,于不逾其所列管替代役备役役男总人数十分之一及当次召集不逾五日之限制下,得实施勤务召集。
前项勤务召集,应于发出召集令当日向内政部报备,内政部审核其实施召集要件或目的不符规定,或其未能维护应召备役役男权益时,应命令立即停止召集或解除召集。
第8条 需用机关申请实施勤务召集,以不逾行政院核定本年度于本机关服勤替代役现役役男总人数之半数为原则;直辖市、县(市)政府以不逾其列管备役役男总人数六分之一为原则。
内政部依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列管备役役男人数及其分布状况,核定所申请勤务召集之类别、队别及队数,并即命令应行编组召集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实施召集作业。
第9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接获内政部实施召集作业之命令后,依核定事项查核列管备役役男数据,转知有关乡(镇、市、区)公所印制召集编组交接名册五份、召集令及预备员通知书;召集令及预备员通知书应于召集日十日前送达备役役男。
已收受预备员通知书者,于递补召集时,召集令得随时送达,不受前项送达期间之限制。
第一项召集令及预备员通知书之署名及盖用机关印信,比照替代役征集令及预备员通知书办理。
第10条 受演训召集备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检具证明文件申请免除当次召集:
一、因伤病经证明不堪应召者。
二、因司法或其它政府机关依法之处置致不能应召者。
三、家庭发生重大事故,须本人处理者。
四、下达召集令前已赴国外,或航行国外之船员正在航行中者。
五、现任民意代表正值开会期中者。
六、中等以上学校在校学生正值受课期间者。
七、其它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应召者。
受勤务召集备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检具证明文件申请免除当次召集:
一、合于前项各款之一者。
二、负家庭生计主要责任,且无同父兄弟者,或有同父兄弟而已有逾半数应征或应召服役者。
三、经核定为低收入户者。
四、政府机关在职之荐任八职等以上编制内人员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学以上学校校长、院长、系主任。
五、现任国防工业之专门技术员工,经审查核定者。
六、已编为义勇警察、交通义勇警察、山地义勇警察、义消人员经编组机关出具证明者。
七、正在办理救灾或救护伤患中之人员,经权责机关出具证明者。
申请免除召集人员由乡(镇、市、区)公所依规定径予核处,并将处理情形报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
合于得免除本次召集而未申请者,于应召报到后,除有新发生原因或确属不堪行动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第11条 实施编组、召集之乡(镇、市、区)公所印制召集编组交接名册,于会同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各存一份,送内政部及直辖市、县(市)政府各一份,一份留存备用。
第12条 申请办理召集机关应指定接收单位会同乡(镇、市、区)公所办理备役役男之接收。
应召备役役男之输送作业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指挥乡(镇、市、区)公所共同办理。
接收单位应于接收后三日内将报到及接收情形通知执行召集之乡(镇、市、区)公所。
第13条 实施演习训练单位或服勤单位得视需要,选任干部协助执行应召备役役男之管理。
干部之选任,应由原服役时充任管理干部之备役役男优先,如有不足,得由其它备役役男中择优充任。
前项选任干部人数以应召总人数十分之一为限。
第14条 召集日数逾一日者应以集中留宿为原则,召集日数以历日计算。
第15条 召集日数逾一日者,备役役男应着实施演习训练单位或服勤单位供应之服装。
第16条 备役役男应召终了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施演习训练单位或服勤单位应对备役役男解除召集,并将其应召日期、日数及有关事项,于解除召集十日内函送需用机关及乡(镇、市、区)公所。
二、实施演习训练单位或服勤单位应依备役役男之申请发给应召集证明。
三、乡(镇、市、区)公所于接获第一款召集相关资料后,应于三日内输入信息系统。
第17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内政部定之。
第1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