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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27 生效日期: 1990-09-27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土[规]字[1990]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黄金管理局、黄金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砂金生产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将有更大发展。由于砂金资源中约有60一70%被农田覆盖,因此,砂金生产势必要破坏部分农田。
  目前,对砂金开采过程中破坏的农田,大部分砂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复垦,交还农民使用;砂金生产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能积极帮助砂金生产企业解决用地上出现的问题,支持了砂金生产。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促使砂金生产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促进砂金生产,完成一九九○年和“八五”期间黄金生产计划,现对砂金生产中的有关土地复垦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新开辟采金点,在工程、工艺设计中应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要求,作出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复垦规划、计划进行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农用地原则上应恢复原用途,及时归还农民使用。

  二、砂金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活动,从临时使用耕地开始,凡能三年内完成复垦并恢复原用途交还农民使用的,可按《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遇特殊情况,三年内未完成复垦的,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完成复垦的,按《土地复垦规定》第 二十 条规定处理。

  三、土地复垦达到标准后,砂金生产企业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还农民使用,一切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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