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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机关办理案件奖金分配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6 生效日期: 2004-11-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署情一字第09300179360号

一、为统一规范海岸巡防机关(以下称巡防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奖金分配事宜,确实奖励有功出力人员,以提升查缉成效,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奖金:指巡防机关或其它机关核发、转发与巡防机关(单位)之各类案件奖金。

(二)主办机关(单位):指对所办理案件,全程掌握情资、处理、查办、移送及申领奖金之巡防机关(单位)。

(三)协办机关(单位):指提供情资、协助查缉、处理、搬运、戒护等之巡防机关(单位)或其它机关(单位)。

(四)受奖机关(单位):指主办或协办各类案件获颁奖金之巡防机关(单位)。

(五)直接出力人员:指直接参与同一案件侦办(处理)或查缉行动之人员。

(六)处理案件人员:指业务单位主管、副主管及承、接办案件相关人员。

(七)协助处理案件人员:指对该案有业务策办、联系、技术支持、数据提供、法令疑义谘商、法令咨询及协助处理等单位人员。

三、巡防机关依法办理各类案件所得奖金之分配,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四、依绩效奖金制度所得领取之绩效奖金及依本要点规定得分配之奖金,应择一领取之。

五、同一案件有协办机关(单位)者,其奖金应由主办机关(单位)邀集协办机关(单位)依案件情资及实际出力情形先行协调分配之。

同一案件无协办机关(单位)者,奖金全额由主办机关(单位)分配之。

六、奖金分配遇有争议时,应由主办单位主官(管)召集协办单位正(副)主官(管)协调解决;再有争议时,则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建置地区性支持协调联系机制执行要点」规定,由主办单位报请辖内地区巡防局协调分配之。

七、受奖机关(单位)获颁奖金之分配基准:

(一)直接出力人员百分之八十。

(二)单位主官(管)百分之三。

(三)单位副主官(管)百分之二。

(四)处理案件人员百分之十;无处理案件人员,奖金纳入直接出力人员分配。

(五)协助处理案件人员百分之五;无协助处理案件人员,奖金纳入直接出力人员分配。代理人所代理之职务与原职务所分配之奖金应择一领取。

单位主官(管)、副主官(管)出缺或因代理之情形,其奖金配比纳入直接出力人员分配。

直接出力人员之分配由单位主官(管)依其出力情形办理分配。

八、各巡防单位正副主官(管)系提供咨询情资、参与行动搜证或直接到场指挥查缉部署者,得纳入直接出力人员分配奖金。但不得兼领原配比;如仅系指(督)导、策划者,不得纳入直接出力人员分配该项奖金。

九、应得奖金人员如遇有机关(单位)或人事异动,仍应发给奖金。但在其任内经办案件未结部分,留待接任人员(单位)续办者,奖金应由前任、接任人员(单位)平均分配之;如接任人员(单位)仅办理奖金申领、分配事宜,其应得奖金为四分之一,前任为四分之三。

前项应得奖金人员,经书面或存证信函通知送达后三个月内未具领者,该项奖金暂存公库,奖金存放公库期限为五年,逾期仍未具领时缴回国库。

十、主办机关(单位)于案件侦破(处理)后,应即制作「查获(处理)案件报告书」(如附表一),必要时于一个月内召集协办机关(单位)协商奖金之配比并作成纪录,各受奖机关(单位)亦应完成「有功人员名册」(如附表二),作为奖金分配之依据,并应于受奖后一个月内缮造奖金受领清册(如附表三)完成奖金之核发。

前项有关之查获案件报告书、奖金配比协商相关纪录、有功人员名册及奖金受领清册等资料,应随卷存盘备查,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十一、各级机关(单位)应编成奖金处理小组,由机关(单位)正(副)主官(管)担任组长,并遴选代表五至七人组成,负责审查对奖金分配有争议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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