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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城市(城区)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5 生效日期: 2006-01-1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文明字[2006]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加强文明城市(城区)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城市(城区)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创建文明城市(城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市(城区)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市民素质及总体文明水平较高,且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城市(城区),是城市(城区)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市(城区)要以提高城市(城区)整体文明程度、市民文明素质和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文明礼貌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的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

  第四条 创建文明城市(城区)是推动城市(城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城市(城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应由各城市(城区)党委、政府组织实施,确立创建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动员城市(城区)各部门、行业、单位上下齐动、同创共建。

  第五条 文明城市(城区)的评选表彰分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城区)两个层次进行(统称为文明城市〈城区〉评选表彰),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六条 自治区文明县(县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县的评选表彰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标准
  第七条 文明城市(城区)应达到以下八条标准:
  (一)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施创建文明城市(城区)'一把手工程',把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工作纳入城市(城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坚持常抓不懈。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制度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条件改善,能适应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的运行、管理、激励机制,创建文明城市(城区)活动职责明确,齐抓共管,有部署、有投入、有检查、有落实。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社区建设。
  (二)思想教育广泛深入,道德建设扎实有效。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宣传、教育,巩固各族干部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领导干部的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的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切实加强理想信念、形势政策和民主法制教育。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化解矛盾。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干部群众文明素质普遍提高。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建立长效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创建工作蓬勃开展,各族群众普遍参与。制定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工作的领导机制、管理机制、保障机制、投入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强化创建措施,落实创建任务。广泛组织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军民共建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族群众普遍认同,积极性高、热情参与。基层创建工作蓬勃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吸引力强。
  (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经济综合指标增长较快,经济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明显改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保障作用突出,市场发育好,投资环境优。健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扶贫帮困措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到位,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五)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美宜人。城市(城区)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大街小巷道路硬化,主要道路交通顺畅。市政、环卫、环保、水利、电力、交通、邮政、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齐全完善、运行稳定,方便群众。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落实责任制,保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抓好城市(城区)绿化、美化,开展义务植树造林,城市(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落实环保措施,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
  (六)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服务优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服务意识强,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各族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行各业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行业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推行优质规范化服务,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民族团结不断巩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联谊和评选表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活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平等、团结、友爱、互助蔚然成风。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到群防群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黄、毒、赌'等社会丑恶现象,治安形势良好,群众有较强安全感。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实基层治安管理队伍,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疏导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八)科教文卫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城区)战略和人才强市(城区)战略,扎实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成效显著。健全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社会疫情防治和应急机制。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文化市场秩序良好,繁荣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设施配套,居民健康水平高于全区同类城市(城区)。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文明城市(城区)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进行评选表彰。凡是符合文明城市(城区)标准的地级市、县级市(区)均有资格申报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一般从连续保持三年的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城区)中产生。

  第九条 文明城市(城区)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时制,自命名之日起,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抽检。每届期满后,届满的城市(城区)须重新申报、参加评选。

  第十条 申报文明城市(城区)先由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城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地级市可直接向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经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审核之后,再向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文明城市(城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文明城市(城区)申请报告;
  (二) 文明城市(城区)申请登记表;
  (三)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和近三年的大事记;
  (四)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推荐报告;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文明城市(城区)的评选,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测评打分、审核相关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访问、问卷抽样调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公示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城市(城区)不能申报文明城市(城区):
  (一)申报前12个月,市(区)委、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二)申报前12个月,发生有全区乃至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文明城市(城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委托各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文明城市(城区)的标志是'文明城市(城区)'牌匾,牌匾应悬挂在醒目的位置上。

  第十六条 对文明城市(城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文明城市(城区)的,由命名机关下发命名文件,颁发文明城市(城区)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若条件允许,可报请城市(城区)党委和政府同意,根据城市(城区)的实际,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精神文明建设奖金。

  第十七条 文明城市(城区)每年要向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做一次书面工作汇报。在届期内,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随机进行抽检,对创建工作质量下降,不具备文明城市(城区)标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城市(城区)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被撤销文明城市(城区)荣誉称号的城市(城区),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城市(城区)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小区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2OO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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