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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3 生效日期: 2006-03-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要“整治、规划、警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切实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科学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一、规范、科学、有序的根本保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于今年4月底前公布实施。同时,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登记造册,并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治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工作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项目建设,以及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状况尚不清晰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实施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预防为主,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及时通报地质灾害调查区划与规划成果,做好防灾知识等的宣传普及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要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的要求,加强重点地区的监控与防范,对危险点和隐患点要及时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牌,特别是对居民点、中小学校和国道、省道、铁路等交通沿线的危险点和隐患点要严加防范,专人监测,切实做好临灾前的转移避让,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平和质量,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水利、交通、建设、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也应抓紧编制本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预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在每年汛期之前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全面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等各项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一方平安。

  三、加强整治,认真实施“一百千万”工程
  各级政府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认真核实,编制防治计划和防治项目库,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开展整治。“十一五”期间要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一百千万”工程,把我省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即建立和完善全省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建立集成果数据共享、指挥视频会商、预报预警分析、防灾信息互联于一体的全省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实施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建设工作,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数字办、防汛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在技术和资金上予以积极支持,争取在2006年底前建成设区市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2007年底前建成全省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的工作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成果数字化,积极做好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建设的各项衔接、配合工作。
  “百”即治理100个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对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点进行排查,对危险性大、威胁人口多、造成经济损失大、且不宜搬迁的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制定防治计划,落实防治责任单位,抓紧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其中,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点,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直接危及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工程、市政设施、农(林)区等,以及主要危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等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点,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负责治理;其他确需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整治项目库,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督办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定期督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省国土资源部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大地质灾害点整治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铁路、旅游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地质危害点治理工作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的质量和效果。
  “千”即完成1000处受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的居民点整体搬迁任务。对难以治理或治理费用大于搬迁费用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通过实施居民点整体搬迁,切实消除地质灾害的威胁,是变临灾转移为灾前综合防治,确保长治久安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地质灾害危险点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搬迁规划和计划,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工作。地质灾害危险点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居民搬迁项目及旧宅基地复垦工作,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任务按时完成。县(市、区)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居民搬迁安置用地的管理,禁止在未经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安置房建设。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各地灾情,结合旧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工作,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抓紧制定地质灾害点居民搬迁项目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和财政、民政、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工作,要结合造福工程及新农村建设,引导搬迁居民点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
  “万”就是力争全省10000个村庄实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要求和办法,指导各地加快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灾点情况、防灾措施明了;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明确;防灾明白卡、避灾明白卡发放到位;值班网络、预警体系健全;防治方案、应急预案落实”的要求,制定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工作计划,安排工作经费,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点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方面的防灾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技术指导,开展群众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国土建设环保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以基层干部和国土建设环保协管员为骨干的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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