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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4 生效日期: 1990-08-24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后简称《国旗法》)中关于“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的规定,为了严格中小学(含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升降国旗制度,使学生通过升降国旗这一具有教育意义的仪式受到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中小学在升降国旗时,除要严格按《国旗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外,结合中小学的具体情况,应做到:
  (一)升旗仪式在每周星期一早晨举行(寒暑假除外,遇有恶劣天气可不举行)。
  重大节日或纪念日应举行升旗仪式。
  (二)举行升旗仪式时,在校的全体师生参加,整齐列队,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三)升旗仪式程序是:
  1.出旗(旗手持旗,持旗方式可因地制宜。护旗在旗手两侧,齐步走向旗杆,在场的全体师生立正站立);
  2.升旗(奏国歌,全体师生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3.唱国歌;
  4.国旗下讲话(由校长或其他教师、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作简短而有教育意义的讲话)。
  (四)每日傍晚静校前,由旗手和护旗按《国旗法》第 十六 条规定降旗。
  (五)每日升降旗(不举行仪式)时,凡经过现场的师生员工都应面对国旗,自觉肃立,待国旗升降完毕时,方可自由行动。
  (六)旗手、护旗要由各班推选代表轮流担任,并经过严格训练后方可执行升降旗任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遵照《国旗法》及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和条件,对城乡各类中小学的升降国旗制度提出切实可行、具体明确的要求。

  二、各地中小学在今年秋季开学初,应结合建国41周年纪念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国旗法》、学习《国旗法》的活动,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制定和执行《国旗法》的重要意义,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

  三、各中小学要配合《国旗法》的宣传和施行升降国旗制度,通过校级、班级和少先队、共青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深入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使此项制度的执行持之以恒,取得良好教育效果。

  四、施行升降国旗制度,是学校德育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今后,要把这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列为政府部门督导、检查、评估学校教育的内容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小学施行《国旗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发挥升降国旗制度应有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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