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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采暖期大气污染防治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6 生效日期: 2005-11-2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5]19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近年来,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有了明显改善。目前,我市已进入重度煤烟污染期,各区(县)(含两个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和市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努力为全市各族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确保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将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主要为供热单位锅炉、城乡结合部立式小锅炉及其他燃煤设施。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对违法使用原煤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冒黑烟者依法从重处理。
  三、各区(县)负责督促辖区内排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禁排污单位违法使用原煤;各街道、社区负责督促辖区内居民使用环保型煤,严禁居民违法使用原煤;市目标办、市环保局负责督促落实,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四、各区(县)发现辖区内有违法使用原煤、超标排放污染物或冒黑烟的,应及时要求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各街道、社区发现辖区内有违法使用原煤、超标排放污染物或冒黑烟的,应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市目标办、市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使用原煤、超标排放污染物或冒黑烟现象,且所在区(县)未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的,将追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责任。
  五、检查考评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对屡次发生违法使用原煤、超标排放污染物或冒黑烟现象且整改与查处不及时的区(县),在年度目标考核中降级降等,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对查处的违法排污单位要在媒体曝光,各区(县)要取消该单位的年终评优资格,并否决或取消其参加评选各级精神文明单位的资格。
  七、各相关部门应确保12369环保热线和12319城建热线24小时开通,积极受理市民投诉或举报的大气污染案件,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案件办结率在95%以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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