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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卷烟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8 生效日期: 2002-10-0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我省卷烟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全省公平、规范有序和统一的卷烟市场,促进烟草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全省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本地生产的卷烟产品,已经出台的违反国家卷烟经营有关规定的政策要立即废止。
  二、全省卷烟生产企业(包括地方卷烟厂)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禁止超计划生产;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向烟草专卖批发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调拨、批发销售卷烟。
  三、对违反卷烟经营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抵制,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经贸、工商、技监、烟草等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经贸、工商、技监、烟草等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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