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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请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 2004-04-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营字第093008364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30083648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原名称: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执行要点)

一、为落实区域计划之都市发展政策,以及有效规范非都市土地申请办理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之作业程序及书图文件,特订定本要点。

二、非都市土地申请办理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应以配合区域或都市发展所必须或依都市计划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非都市土地申请办理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之地区,都市计划拟定机关应就是否位于环境敏感或限制发展地区(如附表一)先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并同申请书向内政部申请,报请内政部区域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依都市计划法定程序办理。

四、前点所定申请书内容,应以书图就下列事项表明之:

(一)办理理由、目的及法令依据。

(二)拟定机关。

(三)计划年期、计划人口、计划范围、计划面积及行政区界。

(四)上位计划及相关上位部门计划之指导。

(五)区位分析:以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图为底制作示意图,表明计划范围通往该地区生活圈中心都市之高速公路、主要干道(含道路编号)、铁路、周边十公里范围内之都市计划、各类环境敏感或限制发展地区及重大建设或计划,并说明土地使用现况、土地权属比例、土地使用分区及用地编定等。

(六)规模分析:包括全县(市)已发布实施或拟订中之都市计划人口、计划年期、计划范围、计划面积与区域计划总量管制及成长管理之配合情形(附表二及附表三)。

(七)机能分析:包括规划原则、土地使用(如附表四)、产业活动、交通运输及公共设施与公用设备等计划发展构想。

(八)开发方式:开发方式采区段征收者,应依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写区段征收评估报告书;采其它开发方式者,应叙明不采区段征收之理由,并具体说明办理范围、土地开发计划、分期分区发展计划及财务计划等。

非都市土地如以发展产业、保持优美风景、管制发展及其它特定目的,申请办理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得视实际需要,简化前项全部或一部之内容。

五、非都市土地申请办理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都市发展趋势之关联影响:

1.应依据各该区域计划对于目标年人口与用地需求总量管制及成长管理之指导,核实推估人口成长与分布,及实际用地需求。

2.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该申请范围所在之乡(镇、市)既有都市计划区都市发展用地或计划人口应达百分之八十以上。

3.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应先检讨利用邻近或原有都市计划之农业区或保护区。

4.依据台闽地区户口及住宅普查结果,该申请范围之所在乡(镇、市)高于全国空屋率平均值者,不得申请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

(二)环境容受力:土地使用应考量土地使用及环境之限制因素,以保育为原则,避免开发环境敏感或限制发展地区之土地。但计划内容已研提改善计划,并征得该管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土地使用兼容性:申请范围划为都市发展用地者,应避免破坏农业生产环境之完整,并避免使用曾经办竣农地重划及农业专业生产区之地区。

(四)公共建设计划时程:申请范围内之相关重要公共建设计划,应取得兴建时程证明文件,并与都市计划计划建设时程相配合。

(五)公共管线系统之完备性:有关自来水、电力、电信、瓦斯及雨污水下水道等需求,应先征得该管目的事主管机关(构)之同意。

(六)财务计划可行性:

1.前点第一项第八款之区段征收评估报告书,应经地政、财政等单位评估开发为可行。

2.开发方式采区段征收者,申请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之机关财务状况,不得逾公共债务法规定所能举借之公共债务余额上限。

3.开发方式不采区段征收者,除符合行政院所核定之特殊情形者外,应项目报请征得行政院同意。

4.检讨目前另案拟订中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以评估办理可行性。非都市土地如以发展产业、保持优美风景、管制发展及其它特定目的,申请办理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者,得不受前项第一款之限制。

六、因都市计划通盘检讨、行政界线调整等需要办理扩大都市计划,且其面积在十公顷以下,或属直辖市、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办理之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者,得径依都市计划法定程序办理,免受本要点规定之限制。

七、本要点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后申请核可之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案,未能于内政部核可后五年内依法办理公开展览者,经提内政部区域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原核可之案件废止;如有需要,应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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