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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部分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政府贷款条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2-1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 财金便函[2003]39号

各有关省市建委、建设厅:
  现将财政部金融司印发的部分国家政府贷款条件印发你们,供参考。如有条件成熟的项目,可按程序提出利用外资申请。除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外,其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亦可使用此项贷款。
  附:关于部分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政府贷款条件的通告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各有关财政厅(局):
  经了解,部分城市正对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研究。为协助有关方面综合考虑设备、技术和资金等因素,审定有关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现将可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德国、法国和西班牙政府贷款条件通告如下。
  一、德国政府贷款
  目前可用资金约9200万欧元,其中40%政府软贷款,期限为40年(含10年宽限期),年利率0.75%;60%商业贷款,期限为10年(含3年宽限期),年利率为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的商业贷款年利率。
  采购方式为国际招标。德国政府贷款只用于工程的外汇支出,即当总合同下的供货和服务主要(50%以上)来自中国以外且以外币计价,如欧元。外汇支出包括直接和间接外汇支出,间接外汇支出是用于支付总合同下中国供货商(含在华合资企业)的分包合同。有较强执行能力的中国公司也可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商,但总合同须以欧元计价。

  二、法国政府贷款
  50%政府软贷款,期限为35年(含17年宽限期),年利率0.5%;其余50%为出口信贷。采购方式为有限招标,法国供货比例不低于85%。如法国企业在某些设备方面确无供货能力,则法国供货比例不低于70%。

  三、西班牙政府贷款
  50%政府软贷款,年利率0.3-0.8%,贷款期限30年(含10年限期);50%出口信贷或商业贷款。采购方式为有限招标。正常情况下,第三国和中国的供货比例分别不超过西班牙供货的15%,但对西方感兴趣的项目,可考虑将非西班牙供货成份扩大到40%。

二OO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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