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04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