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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询被检查对象存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18 生效日期: 1990-07-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0]1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了配合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处重大经济案件,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定,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重大经济案件,如确需查核和暂停支付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重要被检查对象(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经县以上(含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出具书面证明,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359号文件(见附件)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现就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有关监察部门查核被审查对象的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九 条规定的精神,对监察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重大案件,如需查核和暂停支付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重要被审查对象(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予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同时要严格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将有关查核的情况向无关人员透露,以确保银行信誉不受影响。

  二、各专业银行总行应将本通知精神通知所辖各分支机构,遇有此类案件时应与当地监察机关积极配合,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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