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北市教人字第09437218400号
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为健全高级中学行政组织,特依据高级中学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及台北市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基准。
二、台北市立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各校)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附设进修学校校长由原属学校校长兼任之。
三、各校班级数达四十班以上者,置秘书一人,由校长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
班级数未达前项配置标准,但有特殊实际需求情形者,得项目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后增置。
四、各校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属各组各置组长一人,均由校长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但学生事务处生活辅导组长及总务处各组组长不在此限。
五、各校辅导工作委员会,置主任辅导教师一人,由专任辅导教师聘兼之,编制员额内含于辅导教师员额数;其所属各组组长由专任辅导教师或由具有辅导专业知能之教师聘兼之。
六、各校图书馆置主任一人,由校长就编制内具有专业知能之专任教师中聘兼之,或遴选具有专业知能人员担任之。另得依业务需要设组办事,各组各置组长一人,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
七、各校每班置教师二人,每满四班增置教师一人,有特殊情形者,得专案报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核定后增置教师员额。特殊教育班及附设有国中部者,教师员额编制另依相关规定办理。
八、各校每十五班置辅导教师一人,其总班级数之余数达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九、各校国防通识教育委员会置军训主任教官、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其员额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相关规定办理。
十、各校设有国中部者,置部主任一人,由校长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并得增设二组,各置组长一人,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
十一、各校设有职业类科或学程者,得置主任一人,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
十二、各校附设进修学校者,置校务主任一人,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其所属各组,各置组长一人,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
十三、各校秘书、教师兼处主任、图书馆主任及国中部主任编制员额以教师员额数外加方式核计。
十四、各校除总务处各组组长外,教师兼组长、科主任或学程主任及校务主任编制员额内含于教师员额数。
十五、各校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佐理人员依主计人员设置有关法规办理。
十六、各校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助理人员依人事人员设置有关法规办理。
十七、各校九班以下置干事二人,每增七班增置一人。
十八、各校四十班以下置管理员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经教育局核准设有学生宿舍者,另置管理员二人,寄宿学生超过三百人以上者,再增置一人。
班级数未达前项配置标准,但有特殊实际需求情形者,得项目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后增置。
十九、各校四十班以下置技佐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技士一人。
班级数未达前项配置标准,但有特殊实际需求情形者,得项目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后增置。
二十、各校二十五班以下置书记一人,二十六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二十一、各校置营养师、护理师或护士,依学校卫生法规定办理。
二十二、各校应依台北市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本基准及相关规定,编列教职员员额编制表,陈报市政府核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