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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08 生效日期: 1994-01-0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实施。
  实施《规范》,是公安部党委为适应新时期公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促进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实施《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规范》,争取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学习热潮,使每一个干警都能尽快熟知、熟记《规范》的各项内容。在组织学习过程中,要注意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政工部门可根据《规范》的基本内容,结合本地区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发学习材料,以推动《规范》的学习和实施。
  二、要把学习、实施《规范》同贯彻落实其他有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紧密结合起来。要特别强调通过学习、实施《规范》促进公安队伍的廉政建设,持续进行反腐败斗争并且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要积极倡导广大干警都来做学习《规范》、执行《规范》的模范,把能否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作为考核干警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身体力行、带头执行《规范》,模范地按照《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对执行《规范》好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各地贯彻实施《规范》的情况,请于二月底以前报告公安部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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