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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 2005-06-2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5]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自治区文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文物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文物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新疆大局稳定;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从新时期全党工作大局出发,认真贯彻中央加强新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总体部署,充分认识文物工作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和精神动力。
  (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做好新形势下的文物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深化对文物保护科学规律性的认识,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保障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和谐互动,使祖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永续传承。

  二、统一思想,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关系
  (三)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本着“既要有利于经济建设,也要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坚持在有效保护文物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建设和生产建设。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先期做好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建设工程选址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凡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在埋藏文物丰富地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项目立项前,要征得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审核工程立项、设计论证及制定保护方案等工作。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有关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文物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各地的经济建设,大力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要正确处理好合理利用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工作“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文物得到科学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的教育、科学和宣传作用,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要坚决纠正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违法行为。各地及文物行政部门要对上述情况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对已经违规的要坚决进行纠正,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文物破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在开发旅游资源,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时,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项目,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国家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要求,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旅游景区规划的审核工作。

  三、明确责任,进一步抓紧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文物事业的发展保护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明确任务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在编制城市和村镇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文物资源的特殊性,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周边环境,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以确保文物本体和原生环境的安全。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带有强制性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划乱拆、乱建、乱改的行为,对违犯《文物保护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地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切实增加对文物事业经费的投入。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要保证足额到位,并视财力状况逐年适当增加经费数额。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文物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本辖区内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将文物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文物遗存丰富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用于本辖域内重点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
  (七)切实纳入体制改革。要根据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工作关系,调整充实机构编制,完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能,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确保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八)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及时认真解决和排除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隐患,为文物事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依法行政,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工作
  (九)进一步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依法处理文物违法行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利,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加大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力度。公安、工商、海关、建设规划、土地资源、环保等有关执法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对于各类文物违法事件,要通过媒体曝光,依靠群众监督等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十)要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文物保护管理监督的力度。加快健全县级以上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对文物点多、线长、管理任务重的县(市),要优先设立机构或配备专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各级政府要保证文物行政执法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确保文物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强化安全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文物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那些内外勾结,疯狂盗窃文物、盗掘古墓葬、遗址、走私文物的犯罪团伙和走私集团,要依法严加惩处,集中力量打击一批破坏文物的大案要案。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警力,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海关、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也要加大执法力度,防止文物流失,治理文物流通秩序。
  (十二)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文物事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工作地位、作用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文物事业的发展。加快文物立法的进程,建立健全文物法规体系,保障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文物抢救保护和博物馆建设
  (十三)《丝绸之路(新疆段)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是“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程。当前,首要任务是认真做好工程总体方案的规划、设计、论证和协调等前期工作。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难度高、周期长,涉及多个地州、县市辖区的十余处大遗址,各有关地州市和相关部门一定要协调一致,积极配合文物部门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一定要突出重点,精心筹划,周密部署,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圆满完成预期的各项目标任务。
  (十四)吐鲁番交河故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工作十分重要,不仅对于提高我区历史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管理水平具有极大地推动作用,同时也是我国申报丝绸之路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一个突破口。当前要继续抓紧做好吐鲁番交河故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工作,力争早日申报成功,为提高我区历史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管理水平发挥积极的作用。加强文物对外交流工作,积极开展对外文物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我区的文物资源优势和宣传优势,拓展对外交流的渠道,扩大对外文化宣传,弘扬中华文明,扩大新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五)要加快博物馆硬件设施建设,坚持以国家兴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的办馆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博物馆基础设施的投入。各地要统筹规划博物馆事业的发展,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文物藏品的情况,新建一批各具特色的博物馆或在现有博物馆基础上进行维修或改造。当前要重点建设自治区博物馆,抓紧后续工程建设和陈列布展工作,确保在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前竣工开馆,以崭新的面貌展示我区的历史文物精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为各族人民提供最好的精神食粮。(十六)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的宣传教育作用。各地各类博物馆、纪念馆要进一步更新观念,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要求,不断提升陈列展览档次,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尽快形成内容上特色突出、主题鲜明,形式上直观生动、丰富多彩,服务上热情大方、满意周到的新局面,努力把博物馆建成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习知识、获取信息、陶冶情操、启迪心智的教育课堂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基地。对已开放的各文物景区,要注意保护或恢复其历史环境风貌,加强环境治理和美化,努力使之成为文化旅游精品,促进旅游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十七)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政策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手段。增加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和手段,提高文物保存的安全性,改善保存环境条件。同时,要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文物“四有”工作以及馆藏文物建档工作,提高文物信息化管理的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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