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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自来水事业处自来水园区场地使用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3 生效日期: 2004-04-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市水企字第093305854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北自来水事业处北市水企字第09330585400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5点(原名称:台北自来水事业处自来水园区场地管理使用要点)

一、台北自来水事业处(以下简称本处)为办理自来水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场地使用管理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机关、学校、团体及个人为办理文化育乐活动或拍摄商业影片,得申请使用园区,并经本处同意后依约定范围使用之。

三、园区可申请使用范围如下:

(一)自来水博物馆主体建物(系指唧筒室)及其前方庭园。

(二)输配水器材展示区。

(三)观音山步道。

(四)管材雕塑区。

(五)贩卖部前方停车场。

(六)登山步道入口广场。

(七)水雾广场。

园区开放使用时间为九时至二十二时,但经本处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处得依申请使用活动之性质、内容,调整第一项实际使用范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处得拒绝其园区之使用申请:

(一)办理婚丧喜庆宴客等或其它影响参观民众出入、安全及周边环境安宁之活动者。

(二)曾经申请使用有违约纪录者。

(三)活动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法令规定、本要点或本处其它规范者。

五、申请拍摄作业应于拍摄日三天前提出申请(申请表如附件),并于拍摄日前一天缴清全部使用费及保证金;如欲更改拍摄时间,请于拍摄前一日来电并传真确认。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案之预定使用人数不得超出三十人,超出三十人视为举办活动,依附表二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拍摄时间内园区仍对外开放,为免影响一般游客及安全顾虑,不得进入净水场、水雾花园、消压塔平台等区域及园区标示游客止步之处所拍摄,如因特殊需要应事先于申请书说明,经本处审核通过后始得使用,违者本处得禁止继续拍摄。

(三)注明使用摄影器材、设备及布置,惟不得搭设舞台或其它影响园区正常营运之布景,否则依附表二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未事先说明者,本处得拒绝拍摄。

(四)本处不提供道具及机电设备等协助。

(五)拍摄画面及内容不得有违反本要点、园区入园须知及其它相关法规,违者依规定办理。

(六)禁止妨碍游客通行动线或与游客冲突。

(七)禁止有暴露、暴力或违反公序良俗画面之拍摄。

(八)园区管理人将不定时进行现场查核工作,若有违反本要点或影响游客安全或破坏园区设备之情事,现场管理人员得立即制止拍摄,并自违规日起停止申请拍摄权利半年。

拍摄作业收费标准详如附表一。

六、申请举办活动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者应于使用前十日至前三十日内,检附下列申请文件,经本处同意后,通知缴交场地使用费总数二成为定金,并于使用前三日缴清全部场地使用费与保证金:

1申请表正本及同意书(如附件)。

2企划书;含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

3如有义卖或劝募活动,应检附主管机关核准文件。

4个人身分证,公司团体证明文件或其它政府机关核发之立案证明文件影本。

(二)申请者如需延期使用,应于原订使用日前二日至本处办理,经本处同意后使用,否则视同放弃且定金不予退还。

(三)申请者因装(卸)台、预(排)演等特殊原因,须使用园区开放以外时间者,应于申请书上叙明或于使用前二日提出申请,经本处同意后使用。

(四)申请者举办之活动非属公益性质者,不得在园区内外擅设售票处所、设摊出售物品及任意张贴海报宣传标语等。如因公益活动有设置之需要,应于申请书中注明,并于活动当日始可设置。

(五)申请者办理使用手续后,私自转让或未于使用前三日缴清场地使用费、保证金或主管机关核准活动之文件者,视同放弃申请使用,其原订申请使用时间,由本处另行处理,所缴定金不予退还。

(六)如遇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其它不可归责于双方之事由,得与本处另议使用时间或请求无息退还已缴费用。

(七)活动当日园区仍照常开放参观,申请者应提供参与活动者足可供本处辨识之识别证或邀请卡,并于活动前三日送交园区管理中心加盖戳章;参与活动者由同一出入口进出。

(八)超出限制使用人数部分,按门票收费标准以团体票八折优待加计费用。

场地使用收费标准详如附表二。

七、本处为办理政令宣导或其它公务,得优先使用本园区,于使用前十日

(申请拍摄作业者为前二日)通知申请者改期,无法改期者,无息退还所缴交之费用,申请者不得异议及请求赔偿。

八、申请者布置场地限于园区主体建物十公尺以外,并应爱惜公物及不得有污染净水场之情事。未经本处同意,不得以浆糊、胶纸、铁钉、图钉等物用于场地内之墙面、地板及有关设备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架设各项器材、接电、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毁损,应负一切损害赔偿责任。故意毁损古迹者,依文化资产保存法之规定移送法办。

九、申请者应自备各项设备,欲从事现场录像、录音、实况转播、架设机器等,均应于事前与本处协调;所有之录像、录音及转播行为如有侵害他人之权益者,应自行负责。

十、申请者应就所办理活动,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及派遣人员维持秩序与安全,因申请者举办活动所发生之意外事故,本处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申请者对于园区之花木、环境整洁及各项设施,应妥为维护。如有毁损,应负修护或赔偿之责;若有搬移园区设施之需要,应事先提出申请。

十二、场地使用完毕,申请者应立即归还所借物品,回复原状,并清运垃圾,经本处检查合格后,保证金无息退还;未于当日内完成者,本处得雇工处理,所需费用由保证金扣抵。如有毁损,应负赔偿责任,保证金不敷支付者,申请者应于通知后三日内补足差额。

十三、申请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处得终止其使用,其所缴保证金、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并自违规日起停止申请权利半年。如有损害须负担一切赔偿。

(一)活动内容与申请登记内容不符者。

(二)活动损及园区建筑、设备及人员安全者。

(三)违反本要点有关规定事项者。

十四、申请者于使用时间外从事布置或拆卸、彩排等作业,均须另予收费;依附表二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表,按时加计费用。

十五、申请者对活动之进行,应确遵守相关法令规定,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另活动内容如依相关法令需报备核准,因而遭告发者,由申请者自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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