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制止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转国内市场销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8 生效日期: 1994-01-18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接到部分省、市烟草公司反映,一些卷烟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对出口卷烟的种种优惠条件,盲目扩大产量,并将“专供出口”的卷烟直接发售到国内经营企业,冲击了国内市场,扰乱了卷烟正常流通秩序。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重申:   一、严禁各烟草生产企业将“专供出口”卷烟直接调给国内卷烟经销单位。
  二、国内烟草经销单位不得经销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把关。查获的“专供出口”卷烟,应按走私烟处理。
  三、对已发出的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经销单位要作退货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