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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30 生效日期: 1997-07-30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第21号]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获悉,今年6月30日,比利时林堡省(Limburg)爆发猪瘟,感染地区有近6千头生猪被宰杀。目前比利时兽医官方正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

分型鉴定。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比利时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猪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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