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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1 生效日期: 2002-06-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黔价房调[2002]195号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放线(拨地钉桩,下同)收费的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城市规划放线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市规划放线收费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的城市(不含县城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民修建经营性用房),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放线测量服务时,按规定缴纳放线费。没有做好放线测量服务的,不得收费。

  二、规划放线收费标准:
  1、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1300元/件(四上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300元)收取。
  2、都匀市、凯里市、铜仁市、兴义市、毕节市、清镇市、福泉市、仁怀市、赤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1100元/件(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200元)收取。
  3、县城、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700元/件(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00元)收取。
  4、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向社会公布。

  三、以下建设项目免收放线费:
  1、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生产性、经营性的工程、设施);
  2、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及非生产性、经营性附属设施;
  3、民政部门的非经营性社会福利设施、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人员(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所建住房;
  4、在县城(特区、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新建、改建自住房的。

  四、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放线测量服务收取放线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验线费、审图费、踏勘费、证照工本费。各放线费执收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原贵州省建设厅(黔建规通发(1999)312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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