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福字第0930695977号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协助因遭遇职业灾害致死亡劳工之家属及因职业灾害致残或受伤住院之之劳工,宽减其灾害事件导致的生活危机,并安定职场,特订本要点。
二、凡年满十五岁设籍本县或在本县境内工作之劳工(含外籍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要点申请慰助金:
(一)劳工本人因职业灾害死亡者。
(二)劳工本人遭受职业灾害为轻度以上残废者。
(三)劳工本人在工作场所发生职业灾害受伤住院十五天以上者。
三、本要点分为劳工职业灾害死亡慰助,职业灾害残废慰助,职业灾害伤害慰助。
四、本要点所称劳工残废,须符合劳工保险条例规定之残废等级并经劳工保险局指定医疗院所机构认定者。
五、本要点慰助金发给之标准如下:
(一)劳工本人因职业灾害死亡,发给新台币壹拾万元。
(二)劳工本人因职业灾害致成重度残废者,发给新台币捌万元。
(三)劳工本人因职业灾害致成中度残废者,发给新台币伍万元。
(四)劳工本人因职业灾害致成轻度残废者,发给新台币贰万元。
(五)劳工本人因在工作中发生职业灾害受伤住院十五天以上发给新台币壹万元。
(六)劳工发生重大职业伤害,县长现场慰问时即致送慰问金新台币壹万元,但此项慰问金应于劳工申请前五款慰助金时抵充之。
六、劳工死亡慰助金申领顺位(以办丧葬者申请):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七、本要点残废等级规定标准依照劳工保险条例各残废等级给付标准表,划分为重度,中度,轻度,其标准如下:
(一)重度系指残废等级一至五级。
(二)中度系指残废等级六至十级。
(三)轻度系指残废等级十一至十五级。
八、申请慰助金应检附证件:
(一)申请书。
(二)劳工保险卡影本或有关劳工身分证明。
(三)户口簿影本。
(四)可证明职业灾害之文件。
(五)死亡证明或住院、残废诊断证明书。
(六)领据。
九、前项申请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十、本府得知职业灾害事故发生时,应主动协助办理申请。
十一、劳工申请职业灾害慰助,本府必要时得派员实地了解。
十二、劳工因事业单位关厂、歇业致法定权益受损时,本府得酌发慰助金。
一三、劳工职业灾害慰助金,由本府每年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