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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5 生效日期: 1994-11-05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办[1994]140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为统一规范铁路各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铁路各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铁道部的印章,直径5cm,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铁路局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大于4.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铁路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六、各社会团体印章,参照同级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



    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

  一、铁道部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二、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的印章由铁道部制发,或者经铁道部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制发。



    第四条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机关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确定。



    第五条 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铁道部的钢印,直径4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铁道部制发。

  二、铁路各单位的钢印,最大不得超过4cm,最小不小于3.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

  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需要刻制印章必须报上一级单位批准,并经公安部门核准后,印章才能送刻制厂或刻字社刻制。印章刻制后,须报上一级批准单位备案,可由上一级批准单位发文启用,也可自行发文启用。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第七条 印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的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

  二、印章必须要有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坚持原则,严密手续。

  三、凡以铁道部名义发出的文电,必须经部领导在原稿上签字批准后,按照文书部门核定的份数盖章。

  四、凡以铁道部名义与有关单位联系工作的介绍信,经部内各单位领导在专用的介绍信上签字批准后盖章。

  五、凡属部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需盖部印或钢印的,必须报部领导签字批准。监察证等证件只盖钢印,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六、纯属业务性的事项,且已有明确规定手续的,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后盖章。

  七、需到外单位套印文件时,使用单位应当持部领导签字批准的原件,到文书部门登记取用印模,当场监印,当日用毕送回。



    第八条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相关法规: 印章 规定 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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