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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广告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8 生效日期: 2004-10-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证商教字第0930002084号

第1条 (依据)本办法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五条及证券商同业公会业务管理规则第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目的)订定本办法之目的,在于规范公会会员遵守诚实信用之原则,对于业务需要所制作广告之标示及方法给予适当之限制,以保护投资人。

第3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广告,指利用下列之传播媒体,对证券业务及相关之事务向不特定多数人为宣传者:

一、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二、传单、贴纸、日(月)历、电话簿等印刷物。

三、海报、看板、布条、公车车厢或其它交通工具等大型广告。

四、电视、电影、幻灯片、广播电台、跑马灯等。

五、信函及现场展示会等活动广告。

六、与公共领域相关之网际网络、电子看板等电子媒体广告。

七、与广告活动相关之新闻稿。

八、其它任何形式之广告宣传

第4条 (广告行为之基准)本公会会员制作广告,应依社会一般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并基于保护投资者之精神及维持公正之证券交易市场,遵守左列原则为之:

一、所制作之广告,应慎重考虑到广告对于投资大众之影响,以免误导投资大众之判断力。

二、对于上市个别企业营运情况介绍之广告,应避免过度或任意做主观上之推断。

三、为保障客户知的权利,制作「投资指引」或「投资分析」,必须事先对产业及个别公司作深入之分析与评估,并列明其资料来源、日期、计算期间及其风险。

第5条 (不当行为之禁止)本公会会员之广告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表示:

一、违背或抵触证券法规或损害证券业信誉之广告。

二、冒用或使用类似大众所熟悉之他人名号以混淆投资人。

三、为竞争之目的,散布损害他人营业信誉之广告。

四、做虚伪之宣传或宣示,其结果使大众误解之事项。

五、任意提供主观性之投资情报。

六、对个别证券提供上涨或下跌的预示或保证投资利益。

七、对有价证券之募集,提供未来投资成果之预告。

八、广告内容采用可能贬低整体行业声誉之方式作宣传。

九、截取报章杂志不实之报导作为广告内容。

十、以获利或投资绩效为广告者,未同时报导其风险,以作为平衡报导。

十一、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金管会)核准或同意经营某项业务,作为证实该申请事项,保证获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价值之宣传。

十二、藉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期货交易所、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柜台买卖中心或本公会审议通过或同意备查案件,作为证实该申请事项,保证获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价值之宣传。

十三、为其它经金管会规定禁止之事项。

第6条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广告,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并应符合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买卖证券商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规范之相关规定。

第7条 (广告资料之内部控管)证券商从事广告而制作之有关资料,应列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并于对外使用前,先经内部承办人、审核主管审核签章并填制自我检查表(格式如附件一)、确定内容无不当、不实陈述、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令之情事后始得使用。

前项资料及审核纪录自使用后应保存二年。

第8条 (广告资料之备查)本公会会员制作广告,应将广告企划、样式、主题标示及自我检查表,于对外为广告行为后十个营业日内报本公会备查。

单纯登载关于证券商名称、人事、地点、股权、办公处所、事业结构、主管或出资人、电话、传真、网址之变动、提升其形象、与其它会员券商购并事宜有关之广告或文宣,及已申报再次使用内容无变动之案件,免向本公会申报备查。

第9条 本公会会员所为之广告,本公会认为有必要或经投资人、相关单位检举有违反本办法之嫌时,本公会应即进行查证,并对检举人身分予以保密。

本公会为前项之查证时,会员及其负责人或受雇人不得拒绝或妨碍。

第10条 本公会依前条规定,对本公会会员进行查证后,认有违反本办法之情事者,应填具「会员广告查证说明通知书」(格式如附件二),通知该会员限期改善。

该会员应就通知书所载事项逐项确认,于通知书送达五个营业日内填具「会员广告查证说明回复函」(格式如附件三)回复本公会。

该会员于限期内回复表示异议者,本公会召开教育训练委员会认定之。委员会认有必要时,得请该会员派代表到场说明。该会员未将改善情形于限期内回复者,视为未改善。

第11条 本公会会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而未于期限内改善或情节重大者,应送本公会纪律委员会依会员自律公约第十一条规定议处。

第12条 会员因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本公会纪律委员会依会员自律公约处警告以上处分者,本公会得要求会员于一定期间内将所有的广告企划、样式、主题标示及自我检查表,于对外为广告行为十个营业日前,报本公会先行审查后再刊登。

前项事前申报限制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13条 (施行日)本办法经本公会理事会议通过,并报请金管会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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