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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体制改革过渡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03 生效日期: 1994-02-03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珠海、汕头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各地区、部门和金融机构提出一些问题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汇台帐”问题。外汇台帐是改革初期的一项过渡性措施,设立的范围只限于贸易出口结汇,不包括非贸易结汇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方法是外汇指定银行为在本行结汇的境内出口企业设立,按实际结汇额的50%逐笔入帐。委托代理的出口在代理方开户行结汇的,由代理方开户行为代理方设立外汇台帐;原币划转到委托方,由委托方结汇的,由委托方开户行在办理结汇时为其设立外汇台 帐。 
  经常项目的进口对外支付可以使用台帐外汇,但扣减台帐后,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购买外汇支付。 
  二、关于出口贸易从属费购汇。从二月一日起,出口贸易从属费可不再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购汇,按下述原则办理;有留成外汇(包括额度和现汇)的用其留成外汇支付;没有留成外汇而有外汇台帐的,扣减外汇台帐余额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外汇指定银行代人民银行从结汇收入的外汇中售汇,每日营业终了将售汇明细报同级外汇管理局备案;既无留成外汇,又无外汇台帐,或留成和台帐余额不足的,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委托外汇指定银行从其结汇收入中售汇。 
  三、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现汇帐户和外汇额度帐户问题。境内机构开立现汇帐户必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承担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开立代理业务现汇专户,专项使用,并另设立代理明细帐。 
  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外汇额度,允许调拨、进入代理企业外汇额度帐户。 
  四、产于代理进口购买调剂外汇问题。委托代理进口用汇,可由委托单位按规定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购汇,划转代理单位帐户;也可由代理单位凭合规单证代理委托单位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购汇,直接进入代理单位帐户。 
  五、关于外币计价结算。境内取消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从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再批准外币计价结算。对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批准外币计价结算的,在合同期内,允许按合同规定的外币报价,用人民币结算。在过渡期间,航空、铁路、航运、邮电、旅游等行业的对外服务部分,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允许以外币报价,在境内交割的以人民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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