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4685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劳工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劳工育乐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承劳工局局长之命,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课:劳工育乐活动、劳工辅导及服务之规划、设计与执行等事项。
二、第二课:营运管理、研考、文书、印信、档案、庶务、出纳、物品采购及其它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课长、课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中心分层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拟订,报请劳工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订定,报请劳工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