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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5 生效日期: 1994-07-05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办[1994]396号


  为了整顿电力设备成套市场秩序,加强对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管理,规范成套工作,提高成套工作水平,促进电力项目顺利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部制定了《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力设备成套工作,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电力设备成套市场,为电力建设项目法人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服务,保证电力建设计划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中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精神和电力工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水电、输变电建设的设备成套单位。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 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设备成套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审查主管机关批准核发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电力设备成套业务。 


 ?第五条 电力设备成套工作是具备资格的电力设备成套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投标中标,根据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计划、设计及工程进度,组织提供所需的成套设备及技术服务,保证电力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的一项经济技术组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和委托,介入项目前期工作,了解工程技术经济要求和设备需要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同设计单位搞好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衔接,新产品试制,应急补缺设备进口和大型设备预安排,落实成套设备订货并组织 建设项目所需成套设备的招议标;

  二、按照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所附设备清单,组织协调提供全部或部分电力设备;

  三、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负责组织或实施已订货设备的质量监造,催交调度,保证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交付到现场;

  四、负责现场服务,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有关的技术、质量问题,保证设备正常投产运行,并协助用户解决遗留问题,及时向设备制造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第二章 核发证书的条件


 ?第六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领取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独立承担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与所承担的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五、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资格证书等级 

 

 ?第七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证书,按照资历信誉、专业力量、技术水平、资金实力、管理水平以及承担建设项目的范围等六个方面的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甲级证书单位

  (一) 资历信誉

  1.独立承担过大型电力建设项目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十年以上一直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成套的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或差错;

  3.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

  (二) 专业力量

  1.有数量相当的职工,热能、热控、水动、机械、电气、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十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设备质量等工作,熟悉国内外情况,并拥有较丰富的资料。

  (三) 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审查阶段,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提出建议,并使电力工程取得良好的效益;

  2.能够根据电力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进行设备选厂,实行项目设备成套,目标承包,设备费包干或设备成套总承包;

  3.能够独立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大型、专业、非标准电力成套设备组织招标、评标,组织或自行编写标书,制定标底等各项技术经济工作;

  4.能独立协调解决电力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

  (四) 资金实力

  资金实力雄厚,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 管理水平

  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管理、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已形成稳定的招标、评标工作程序与规章制度;

  4.有能够保证设备质量的可靠措施和服务办法。

  (六) 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各种规模和电压等级的火电、水电及输变电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乙级证书单位

  (一) 资历信誉

  1.曾经独立或与甲级证书单位联合承担过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及技改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八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提供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够形成生产能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或差错;

  3.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良好的信誉。

  (二) 技术力量

  1.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热能、热控、水动、机械、电气、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固定技术骨干在五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等工作,并拥有相应的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三) 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审查阶段进行有关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技术咨询;

  2.能够根据电力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进行设备选厂,实行项目或专项设备成套,目标承包,设备费包干或中小型工程设备成套总承包;

  3.有组织成套设备招标议标的能力;

  4.能够独立协调解决电力设备在安装调度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四) 资金实力

  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 管理水平

  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4.有能保证设备质量的措施和服务办法。

  (六) 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火电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水电中水头,转轮直径5米及以下,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输变电压220千伏有以下基建和技改项目。


  三、丙级证书单位

  (一) 资历信誉

  1.曾经独立或乙级单位联合承担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五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提供的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

  (二) 技术力量

  1.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三名以上;

  2.与设计单位、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密切的联系;并拥有相应的设备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三) 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接受委托,组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

  2.能够独立承担小型工程设备总承包;

  3.能够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一般技术质量问题。

  (四) 资金实力

  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 管理水平

  1.有较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一定的设备成套服务措施。

  (六) 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建设项目范围

  火电单机5千瓦以下;水电中低水头,转轮直径3米及以下单机1万千瓦及以下;输变电 压110千伏及以下的中小型电力基建和技改项目。 

?        第四章 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监督

 

 ?第八条 申请领证的单位,必须先填写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送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办公室。 


 ?第九条 根据统一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分期分批进行审查、核定等级,经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十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证书,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证书级别升降制度,每两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或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须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转报有权签发证书的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领取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电力建设项目法人也应委托有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承包。未取得成套资格的单位,可协同具备资格的成套单位承担部分工作,成套的总责任,仍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已邻取证书的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或图签,不得超越证书核定范围承担任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吊销证书。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有关部门或地方核发的设备成套资格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建设设备成套业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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