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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3 生效日期: 2005-02-0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5]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提高地区GDP数据的准确性,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82号)。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现将国办发(2004)82号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办发(2004)82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地区GDP下管一级的制度,建立地区GDP不定期的联审工作机制,对各地区的GDP等重要数据进行评估核定,各地区在每季度10日前将GDP初步测算数据报自治区统计局评审,评审反馈时间定为季度后15日。各地区审定前的初步测算数据不得对外公布使用,15日后一律使用经自治区审定反馈的数据。同时,待国家对各专业联审和统一发布制度建立执行后,自治区也将建立相应制度。待制度完善、条件成熟后,自治区将逐步过渡到GDP核算下算一级,统一对外发布各地区的GDP数据。

  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国家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的GDP核算工作。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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