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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根据《贵州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进行申报。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凡需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书;
  (二)、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结构;
  (三)、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四)、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参加贵州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获得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权利;
  (三)、向财政部门真实、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每年三月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供应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州、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注册时间
主营项目或产品
兼营项目或产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网址
机构代码
贵州代理或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性质
税务登记证编号(国税)
税务登记证编号(地税)
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
业务代表人姓名、电话
上年度经营业绩、参与政府采购情况及业绩、供应商及产品所获荣誉简介附文字资料
说明:主(兼)营项目或产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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