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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6 生效日期: 2005-01-2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乌地税函[2005]37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15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屋大修停用申报表、产权证、房屋大修合同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法规科、管理所应建立大修房屋台帐并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

  三、房屋大修停用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享受免征房产税的,需报送房屋大修停用申报表。(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各地可根据申报表格式自行印制)
  二、纳税人需在房屋大修前一个月内报送房屋大修停用申报表。
  三、对纳税人已报送相关材料,经检查发现与申报不实,致使少缴纳应缴税款且属于有意行为的,按照《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纳税人未报送相关材料,经检查缴纳税款没有错误,按照《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纳税人未报送相关材料,经检查少缴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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