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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 2002-02-2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委厅字[2002]4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依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努力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有效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有利于灾区、农村贫困地区恢复生产,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中办发电[2002]2号)精神,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政策,健全网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开展了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不仅为灾区、贫困地区群众提供了物质保障,而且为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灾区和贫困地区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自然等方面的原因,我省一些地区,特别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和灾民的生活仍然十分困难;各地的捐助活动没有形成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经常性机制,效果和作用仍有限。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开展。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有关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政策规定,拟定相关实施办法,承担发动和组织大灾之年全省性的捐助活动,具体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捐助款物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地、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常性社会捐助管理工作,有对口帮扶任务的单位要同时组织好对口捐助工作的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积极引导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的一些具体工作。

  二、抓紧建立健全社会捐助工作接收服务网络。省已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总站,主要承担贵阳市辖区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军、武警、中央在黔和省属大中型企业捐助物品的接收、清理、消毒、保管、运输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等工作。地、县两级也要抓紧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分别负责本级各接收点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等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大中型企业、机关团体可设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主要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捐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登记、验收、整理、打包并送到相关的接收工作站。
  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坚持常年服务。各站点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站点名称、地址、电话和银行帐号,并挂上由民政部监制、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牌匾,以方便群众及时就近捐助。

  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水平。各级接收站点在接收捐助款物时要向捐助者出具收据,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手续完备。接收工作站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捐助物品,要在严格审批和评估的条件下,由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所得资金必须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不得挪作它用。对捐助款物的发放,要合理确定发放对象,切实把捐助款物发放到贫困户和灾民手中,分配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要完善制度,确保社会捐助工作在各个工作环节操作规范、运作透明、取信于民。要建立捐助款物管理使用社会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放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维护捐助者权益,保护捐助者的参与热情,确保社会捐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好财政补助及各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民政部门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等工作中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和仓储设施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筹措解决。对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地方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捐助物资的运输以及过桥、过路等费用,由各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出具证明,交通部门要给予减免或优惠。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整体合力。在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中,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工作。要依靠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广泛动员,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典型,加强引导,使踊跃参加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按照中央关于春节前后,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社会捐助行动的要求,我省定于3月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200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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