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发改价格[2003]278号
各市县发展计划局、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前一时期,由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全国不断蔓延,引发了我省部分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等商品价格显著上涨。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平抑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商品价格的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厅相继下发了《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等价格实行行政干预的紧急通知》(琼计价格[2003]394号)和《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防治“非典”相关医药用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404号)等文件,对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医药用品价格采取限定差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行政干预措施。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相关医药用品销售价格已趋向正常,对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等商品价格已不宜进行行政干预,应由市场形成价格。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等价格实行行政干预的紧急通知》(琼计价格[2003]394号)和《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防治“非典”相关医药用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404号)等文件所规定的与防治“非典”相关医药用品价格行政干预措施,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