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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支给基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9 生效日期: 2005-09-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号

一、支给规定:

(一)整学期兼任、代课者:按每周排定之兼任、代课节数,每月以四周,每学期以五个半月计算发给。

(二)非整学期兼任、代课者:依实际授课节数发给。

二、支给基准:

(一)高级中等学校:每节新台币四百元。

(二)国民中学:每节新台币三百六十元。

(三)国民小学:每节新台币二百六十元。

三、依本基准支给钟点费所需经费,应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于各该预算科目项下支应,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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