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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核办使用执照修改竣工图、并案办理变更设计及补列笔误、或漏列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4 生效日期: 2004-09-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工施字第0930630381号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简化使用执照核发作业,俾利民众申领使用执照,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申请使用执照得并案修改竣工图之项目如附表一,应符建筑法第三十

九条但书规定并检附修改竣工图申请书(须由起造人、承造人、监造人会章)。

三、申请使用执照得并案办理变更设计之项目如附表二。

(一)施工前检附建筑师及原签证专业技师出具之检讨说明书及图样至本府备查者(得列入抽查),申请使用执照时应检附并案办理变更设计申请书惟免再会建照课及免加签条呈核。

(二)未于施工前备查者,申请使用执照时加会本府工务局(建照课)(附表二勾选应会建照课者)(得列入抽查),并依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爰依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罚另应检附左列文件:

1.并案办理变更设计申请书。(须由起造人、承造人、监造人及设计人会章)。

2.建筑师及原签证专业技师出具之检讨说明书及图样。

四、申请使用执照得办理补列笔误或漏列项目如左:

(一)起造人资料(如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出生年月日、住址笔误更正)

(二)地号笔误或漏列者(原核准图已列明,且建照申请案已检附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并计入基地面积者。)

(三)基地面积、楼地板面积、工程造价、户数、用途等填写笔误或漏列者(经核对原建照申请书及核准图或建造执照确实者)。

(四)基地地号合并或重测变更者(检附土地登记簿誊本及土地权利证明文件者)。

(五)结构平面图笔误者(经核对结构计算书确实者)。

(六)结构或主要设备详图漏附者(需经签证说明并移送建筑师惩戒小组核处)。

前项于申请时应检附左列文件:

(一)并案修改竣工图申请书(须由相关之起造人、承造人及监造人签章)

(二)证明文件:(如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或身分证影本或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若证明文件为影本时须由起造人或建筑师校核与正本相符。

五、设计人、监造人有签证不实时,应分别依法负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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