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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19 生效日期: 1987-08-19
发布部门: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发布文号: [87]民人字第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为调动民政系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系统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现将《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民政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一九八七年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安排如下:


  一、九月底以前为奖励申报期。各初审部门应将申报项目在九月底以前寄出。十月为评审期,十一、十二两月为争议处理期。争议处理期后即行授奖。


  二、申报奖励项目一般应属三年内所取得成果,即一九八五年以后取得的成果,并暂不要求具有民政部成果登记证明。其余按《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试行办法》执行。

附:       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一、奖励目的

 


    第一条 为调动民政系统各有关行业中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工作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民政系统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主要授予民政系统内对科技进步做出直接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非民政系统的集体和个人,对假肢、殡葬、康复医疗及针对残疾人的需要在科技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亦可申报授奖。



    第三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项目主要是指假肢、殡葬、康复医疗和福利企事业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

  (1)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等科技成果。

  (2)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技成果工作中,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外国先进技术工作中,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曾荣获省(部)级奖励的项目,后来又经努力,做了大量的推广工作,实践证明确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仍可作为推广项目申报民政部科技进步奖。

三、奖励等级、标准及奖金分配

 


    第五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列为以下四等:


      --------------------------
       奖励等级 |  荣 誉 奖  |  奖 金
      ------|---------|---------
       一等奖  | 一等奖荣誉证书 | 5000元
      ------|---------|---------
       二等奖  | 二等奖荣誉证书 | 3000元
      ------|---------|---------
       三等奖  | 三等奖荣誉证书 | 1500元
      ------|---------|---------
       四等奖  | 四等奖荣誉证书 |  800元
      --------------------------



    第六条 荣获民政部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做为考核、晋级、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按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的高低。(2)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小。(3)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程度。具体评审标准由部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奖金要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发放到个人,并且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项目主要完成人所获奖金不得少于全部奖金的70%。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的主持单位和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经初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和民政部各司局级单位为该奖的初审部门)核准后执行,并由初审部门报部评审委员会备案。

四、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部、有关司局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人事教育局科学技术处。



    第十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一九八七年开始每年评奖一次。一般每年三月至五月底前为申报期,六、七两月为评审期。评审后将提名获奖项目通过适当途径向全国民政系统公布。八、九、十月为争议处理期,由初审部门或部评委对有争议的项目归口复审裁决。十一月为授奖期。



    第十一条 凡申报民政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事先取得民政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其成果必须应用于实践半年以上,取得使用单位验收合格证明,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非民政部直属单位和个人申报该奖的,一律通过本地方初审部门向民政部申报。凡民政部直属单位和个人申报该奖的,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若成果是由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则由项目主持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填写申报书和附件,并交纳评审费50元,初审部门审查合格后按一式十份报送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民政部科技进步奖初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检查申报项目的报告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2)检查申报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填报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部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

五、项目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对民政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初审部门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寄出日期以邮戳为准。



    第十七条 凡涉及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及其名次排列,奖金分配等争议问题一律由初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把处理的结果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即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有弊端等,则由初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部复审裁决。



    第十九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初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部评委进行裁决后,取消其评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由本单位给予适当处理。



    第二十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并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要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如发现诬告他人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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