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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2 生效日期: 1998-10-12
发布部门: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发布文号: 人教字[1998]第92号

各直属院校:

  《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关于民政管理干部学院近期工作的意见》、《关于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直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适应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改善和加强部属院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部属院校的管理,实行部统一领导,人事教育司组织协调,部机关有关部门和院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法。



    第三条 对部属院校管理的目标是使院校在部的宏观指导、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成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关联法规    

    
第二章 有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人事教育司为部属院校的人事、教育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院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

  (二)制订院校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提出院校工作指导意见,审定院校管理章程。

  (三)负责办理院校长的任免和奖惩工作;考察、审核副院校长人选;组织院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培训院校领导干部。

  (四)审核院校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技术职称比例。

  (五)审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组织教育教学评估检查;组织指导教材建设和骨干师资培训;组织指导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协调院校与当地政府、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关系,推动部属院校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五条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为部属院校财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院校发展规划。

  (二)审核院校经费使用计划、核拨院校办学经费,监督、审核院校财务工作。

  (三)指导、监督院校固定资产管理。

  (四)审核院校基建项目;核拨基建经费;监督检查院校基建工作。



    第六条 外事司为院校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院校外事活动。

  (二)审批在京院校外事活动和涉外合作项目。

第三章 院校职责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八条 按照部里的规划要求,制订本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章程。



    第九条 按章程自主管理院校,对下列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责:

  (一)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工青妇工作。

  (二)组织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活动。

  (三)在规定编制数额内负责院校内部中层机构设置;院校长副职、中层干部的聘任;教职工的聘用、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管理;职称评聘。

  (四)负责招生、学生管理和毕业生就业指导。  

  (五)负责院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和校办企业管理。

  (六)负责经费使用和相应财务管理。

  (七)管理院校档案资料,组织安全保卫工作。

  (八)组织后勤服务。

  (九)维护学校及教职工合法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部门、各院校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不得越权行事或推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关于民政管理干部学院近期工作的意见

 

  三河新院建成,假肢学校、假肢研究所并入学院,使学院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学院实际,特对学院近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教育、科研、产业一体化,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方针

  至学历教育在办好成人大专班、普通中专班的同时,争取开办普高班,使各类学历教育规模不少于2000人。

  至大力加强培训工作。民政厅局长培训数量和质量能满足各地民政部门要求;民政企事业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理出思路、做好衔接、初步得到开展。各类培训人数每年不少于2000人。

  至初步形成学院内部民政工作、社会工作、假肢矫形技术等方面科研工作的管理、激励机制,力争每年取得若干项部级科研成果。

  至建立健全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监督机制;初步开拓假肢产品和假肢装配的国内市场,部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白家庄开发等其他产业效益明显。两年内校办产业年总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至积极争取将“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改名为“中国民政学院”。在二至三年内,建成教育培训总规模3000人,年自筹资金600万元,有较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高层次教育培训机构。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

  至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帮助广大干部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与学院共生存的集体意识和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责任心和紧迫感;积极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教育目标责任制、全员聘任制(含合同制、人事代理制)、岗位工资制、学年(期)考核制、后勤服务社会化等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尽快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并坚决贯彻落实。

  至完善各类规章,严格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尽快做到有章可遁、照章办事。

  至严格兑现奖惩,引导、激励全院上下形成良好学风、校风和工作作风。


  三、立足民政实际,强化办学特色

  至根据民政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着力加强假肢、殡葬、残障人康复、社会福利、民政管理等专业的建设,全面提高这些专业的教学科研水平,使之逐步成为有行业特色和明显优势的支柱专业。

  至以民政业务培训为重点,组织专门师资,分别加强对各项民政工作的跟踪研究,及时掌握各项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动向、新政策、新典型、新经验,形成与民政工作实际紧密联系,指导性、应用性强的教育培训内容、增强培训效果,增大培训工作吸引力。


  四、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

  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明确学院党政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集体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增强合力,提高工作效率;按照部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领导干部任期制、副职聘任制、年度考核制等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不称职干部及时调整。

  至按照严格考核、注重实绩、竞争上岗的原则,在全体干部职工中选聘中层干部;对关键处室干部要严格要求,根据需要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提拔聘用后又落聘的干部只享受提拔聘用前的待遇。

  至根据办学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现有教师钻研业务、进修提高,达到国家规定学历要求、并成为业务骨干、名师和学科带头人;根据教师表现和岗位需要,在正常聘任的同时实行内部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形成教师竞争上岗的激励机制;根据需要,面向社会招录一批高层次教师;今后,学院编制空额只用于引进教师和主要领导干部,编制不足可采取编外合同制、人事代理制和聘用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的办法解决。教师在教职工总数中的比例要逐步达到60%。

  至根据学院的发展,逐步完善办学条件,适应3000人教育培训规模的要求。此后学院办学条件的改善,主要靠学院自身滚动发展解决。


  五、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壮大学院办学力量

  至积极开展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民政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民政学(干)校的联合办学、教育科研合作和信息交流,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与院校、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中低层次培训与高层次培训的衔接,为学院建立起稳固、广泛的教育培训生源基地,发挥学院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龙头”作用。

  至积极开展与系统外院校的合作。进行信息、资料、人才、经验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展教学、科研项目,努力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社会影响。近一年内主要开展学术、信息、资料交流,尔后逐步开展各项合作。

  至积极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近期重点抓好与德国、挪威、加拿大、欧盟和香港有关大学的合作项目并取得明显成果。

关于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是民政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培养民政人才的重要基地。十多年来,各学校艰苦创业,辛勤办学,为民政系统培养、培训了一大批各级各类人才,为提高民政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推动民政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发挥各学校在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实现民政事业“九五”发展目标服务,特对部属中等专业学校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改革发展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至要深化教育改革,突出民政行业特点,在国家职业技术教育系列中形成自身特色。

  至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办学资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学效益。校本部在校生规模要保持在3500人以上。

  至要全方位加强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提高办学水平。本世纪末,各学校要进入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行列,建成正规化、现代化的学校。

  至要在办好中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开办高等职业教育,条件好的学校向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方向发展。


  二、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多层次、多形式办学”的道路

  至要以为民政事业发展服务为宗旨,紧密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民政系统的教育资源,把积极为基层民政部门、民政企事业单位培养人才作为办学的首要任务。

  至要根据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学校可能的办学资源,积极为地方和社会培养人才,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

  至争取中专、高职、大专函授并举,努力形成多层次办学格局,为培养不同规格的职业人才服务。

  至坚持全日制教育与业余教育、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独立办学与联合办学相结合,搞活办学形式。要努力争取系统内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用好用活教育资源。


  三、健全自律机制,规范办学行为,增强自我管理能力

  至要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民政部的要求,制定学校章程,作为进行各项管理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根本依据。

  至根据章程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

  至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制度、党委监督保障制度和教职工民主监督制度。


  四、深化改革,调动积极因素,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至要学习、引进企事业单位有效的内部管理体制,以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至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校长的决策、指挥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

  至实行教育目标责任制。把教育目标转化为管理目标,结合岗位职责,落实到院校的各部门及个人,通过考核予以奖惩,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

  至实行全员聘任制。依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上岗、合理组合的原则聘任校内原正式编制内的教职工。同时,采取合同制、人事代理制等形式面向社会聘用教职工,解决扩大学校规模而又不宜增加编制的矛盾,并逐步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事用工制度过渡。落聘者自谋职业。

  至实行岗位工资制。以不同岗位要求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承担责任大小等情况为基础,实行严格公正考核,依个人业绩和贡献进行按劳分配,拉开档次,强化分配的激励机制。

  至学校的医疗、住房、养老保险与后勤工作的改革要结合学校所在地和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向社会化过渡。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学校办学竞争力

  至要把教学摆到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位置,把教学改革作为学校改革的核心,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增强学校办学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至要根据民政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认真确定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调整课程结构,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高度重视教材建设工作。

  至要把握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力措施,在教学的各个环节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强化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至要强化教学管理,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

  至要改革教学模式,争取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


  六、改革招生制度,加强职业指导,增强面向人才市场的办学能力

  至要全面实现招生并轨,按统一的计划和录取条件择优录取学生。

  至对招生并轨后录取的新生,实行缴费上学,毕业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各地民政部门培养的学生,由选送单位指导和帮助就业。

  至要积极争取各级民政部门、民政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引导培养本部门本单位急需人才。

  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各学校要按国家要求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建立专门的职业指导机构,开辟人才需求信息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及市场的联系,指导和帮助学生就业。


  七、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学校办学实力

  至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按照德才兼备,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则选聘领导干部;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定期业务培训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年终述职制度。

  至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公开中层干部选拔标准和任职要求,严格考核大胆聘用中青年干部;定期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参观和培训;定期帮助中层干部分析思想情况和工作情况,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在中层干部中选拔德才优秀者作为校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教师法》,对教师充分尊重,高度关心,严格要求,合理使用;掌握师资队伍知识、年龄、专业结构状况,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和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选调;引进高素质教师,积极聘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作为学校兼职教师;制定教师学习、轮训制度,要求、鼓励、支持教师定期进修提高;建立“双师制”,要求、鼓励专业教师深入实际、结合实践,提高从事职业教育的素质;建立“名师”制度,鼓励教师在教书育人中成名成家,重奖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至加强行政后勤职工队伍建设。要以“教育工作者”的身份尊重、要求行政后勤职工;对校内聘用的职工和校外承包聘用的人员,均要进行严格管理;要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作为对行政后勤管理职工的根本要求,以“讲文明、讲法纪、防隐患、防事故”作为对行政后勤职工的重点要求;对表现突出,维护学校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行政后勤职工也要实行重奖。

  至在重视队伍建设的同时,要把筹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教学设施、更新教学设备,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条件,提高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


  八、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学校管理,树立良好校风

  至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各项改革提供坚实保证。

  至加强党对工青妇组织和学生组织的领导,引导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和促进学校教育目标的顺利实现。

  至加强全体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成为政治上头脑清醒、工作上开拓创新、作风上严谨求实、事业上有所作为的优秀职工。

  至根据培养目标和社会对人才的特殊要求,加强学生的思想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各项管理,注重平时养成,全方位提高学生素质,努力培养“政治头脑清醒、思想品德优良、知识基础宽厚、专业技能突出、社会充分认可”的优秀学生群体,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拓宽筹资渠道,开展合作交流,增强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

  至要通过收取学生学费、开办校办产业、争取社会资助等途径,多方筹集办学经费,用于学校进一步发展。

  至校办产业要充分利用本校的人才、资源、技术优势,按经济规律办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要积极与教学、学生实习结合起来,努力提高社会效益。

  至要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办学方针,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与资金等资源,为建设现代化的职业技术院校服务。

民政部直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关联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为保证校长负责制的顺利实施,根据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充分发挥校长的决策、指挥作用,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学校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条 学校校长由部党组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按规定程序聘任、解聘;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年度考核制;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产生和管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按其章程产生和管理。

第二章 校长职权

 


    第四条 校长在民政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负全责。其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的规定办学。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后勤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维护学校利益。

  (四)教育师生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规定的义务,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的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学校中青年干部,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并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七)支持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校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具有决策权和统一指挥权。

  (二)按民政部有关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三)根据学校规模、机构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机构,聘任中层干部。 

  (四)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学校人事权限,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调配和管理。

  (五)制定学校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福利方案,按照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审批学校日常财务开支,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制定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各方面的工作计划。

  (七)组织制定和颁布学校规章制度,修改、补充、废除校内各中层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八)代表学校签订或解除与学校有关的合同、协议。

  (九)阻止或拒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加诸学校的非法行为或有损学校利益的不合理要求。

  (十)按民政部要求及教学实际需要开展其他工作。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校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校长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自己的职权,按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人事管理,财、物的处置,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校长要在广泛听取学校党委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再作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实施情况向民政部报告。紧急问题,校长可以先行处置。

第三章 党委职权

 


    第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其职责是:

  (一)抓好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工青妇工作和统战工作,与校长共同抓好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培养、考察干部,督促、教育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勤政廉洁,做好工作。

  (四)监督学校在各项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和民政部的政策规定,监督校长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和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事。

  (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团结、引导教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

  (六)维护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党的工作,领导工青妇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二)对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福利方案、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按规章制度办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民政部反映。

  (四)定期组织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依考察情况对干部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其总结提高,并将考察结果向民政部汇报。

  (五)制定中青年干部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校长推荐干部人选,对校长提名的中层干部人选进行考察、讨论并提出意见,对党务、政工科室干部进行任免。

  (六)党委书记出席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

  (七)按照有关规定须由学校党委行使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二)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三)团结、引导教职工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的改革。

  (四)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按照有关规定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是:

  (一)审议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学校内部工资奖金分配方案。

  (二)讨论通过学校经济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的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向学校有关方面反映并听取答复,及时向教职工传达或解释。

  (五)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向被评议者转达和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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