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央业字第093002039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中央银行业务局台央业字第0930020393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7点;并自同年四月九日施行
一、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建置本行公开市场操作网络连线作业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订定本要点。
二、本系统相关作业,除本要点规定外,应依「电子签章法」、「中央银行发行定期存单要点」、「中央银行标售定期存单投标须知」、「公开市场操作指定交易商实施要点」、「政府凭证管理中心凭证实务作业基准」、「工商凭证管理中心凭证实务作业基准」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三、本系统之讯息传送,以数字签章机制处理,由「政府凭证管理中心」、「工商凭证管理中心」依其凭证实务作业基准提供认证及凭证签发管理服务,受理联机单位申请核发或废止凭证及私密金钥等,并办理身分审验等作业。
四、金融机构申请参加本系统时,应检具公函及「参加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网络连线作业系统申请书」(格式一),向本行业务局(以下简称业务局)申请为联机单位。
五、金融机构依前点规定申请经业务局函复同意为联机单位,并核发识别码、初始通行码后,若金融机构为公司组织者,依照经济部「工商凭证管理中心」之凭证实务作业基准办理联机单位之凭证申请;若金融机构非为公司组织者,依照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政府凭证管理中心」之凭证实务作业基准办理联机单位之凭证申请。凭证申请完成,应填具「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网络联机单位凭证数据表」(格式二)函报业务局办理资料登记。
六、联机单位需废止凭证时,应依经济部「工商凭证管理中心」或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政府凭证管理中心」之凭证实务作业基准,提出废止凭证申告。凭证废止完成,应填具「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网路联机单位凭证废止数据表」(格式三),函报业务局办理数据变更登记。
七、联机单位授权主管异动时,应自行移交其由业务局核发之识别码及通行码并由异动后之授权主管变更通行码,再将其姓名、职称、服务单位、电话、传真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基本数据,函报业务局备查;「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网络联机单位凭证数据表」联络人有所异动时,应填具「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网络联机单位凭证连络人数据异动表」(格式四),函报业务局备查。
八、联机单位应建立严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包括电子凭证、识别码与通行码之管理及建置独立安全作业环境等,并依相关规定使用;如因保管或作业疏失导致之损失,应自负其责。
九、联机单位应经常检验私密金钥及查询凭证状态,并检测系统联机状况,以确保连线作业之有效性。
十、定期存单采标售方式发行时,联机单位投标本行当次公告之单一天期笔数以五笔为限,最高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次该天期发行总额;采申购方式发行时,联机单位申购本行当次公告之单一天期定期存单或可转让定期存单均以一笔为限;本行发行定期存单及买进票券操作之最小单位均为五百万元,超过部分以五百万元为累进单位。
十一、联机单位对本行定期存单之投标、申购及申报本行买进票券操作之报价等相关讯息,应经该单位业务主管以私密金钥签署数字签章,并透过本系统自动以本行之公开金钥加密制作数字信封后传送。
前项讯息经本系统回传讯息后,即完成投标、申购或申报手续。连线单位如须删除原讯息,应于截止时间内传送删除讯息;如须更改原讯息,除传送删除讯息外并应再次传送正确讯息。惟投标讯息一
经传送,即不得撤回、删除或更改。联机单位传送前二项规定之讯息后,如未获回传讯息,应即查明原因并与本行联系及处理。
十二、联机单位对本行定期存单之投标、申购及本行买进票券操作之申报,不得以其系统未独立、发送人员未经授权、异动、密码遭盗用、冒用或其它理由,向本行提出异议。
十三、本系统之联机操作依本行公告时间办理;操作讯息之截止传送时间以本行中心主机时间为准,逾截止时间即不予受理。
十四、本系统故障或线路中断无法实时恢复时,由业务局全面通告联机单位改以投递书面文件方式办理。联机单位线路中断,应立即通知业务局;并得视故障状况,向业务局申请核准后,改以投递书面文件方式办理。
十五、联机单位依据前点规定办理时,如不克于业务局公告之操作截止时间内将书面文件(格式五至格式十)送达,应先将书面文件以业务局指定专线,传真业务局办理,并于指定时间内补送相符之书面文件。
前项传真或补送之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中央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专用印鉴卡」上原留印鉴。
十六、联机单位依规定填送相关报表时,相关数据应经其业务主管以私密金钥签署数字签章,并透过本系统自动以本行之公开金钥加密制作数字信封后传送。
十七、联机单位可透过本系统查询或打印本行各项公开市场操作信息:
(一)当日公开市场操作公告。
(二)当日公开市场操作信息(定期存单准购结果、定期存单标售结果、买进票券操作结果)。
(三)当日个别金融机构查询操作结果(定期存单准购结果、定期存单标售结果、买进票券操作结果)。
(四)个别金融机构查询确认书(准购确认书、标售确认书)。
(五)个别金融机构查询定存单历史纪录。
(六)个别金融机构查询报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