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城市建设进程,针对清理闲置用地和整治超期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就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管理部门实行工作联系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并向社会公示各项办事时限,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在城市规划城区的建设项目、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安排。凡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建设、房管手续的到市相应部门备案后,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三、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或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土地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用地申请。
四、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定址通知书》3个月内,持《建设用地定址通知书》向规划管理部门报审规划建设方案,领取“三通一平”许可证,并按程序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或征地手续。
五、建设单位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须于期满规定时限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拆迁管理部门对延长拆迁期限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复。未经批准超过拆迁期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10日内,持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完毕文书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在《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使用土地。逾期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建设单位必须于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3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八、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15日内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招投标、质监、安检手续,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的,须在期满30日前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建设单位擅自延长建设期限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0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