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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债及国库券电子联机投标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九三)台央库字第093002036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中央银行(九三)台央库字第0930020365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7点

一、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建置中央公债及国库券电子联机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中央公债及国库券电子联机投标作业,依本要点规定,本要点未规定者,依「中央公债经售作业处理要点」、「国库券经售及买回作业处理要点」、「政府凭证管理中心凭证实务作业基准」、「工商凭证管理中心凭证实务作业基准」及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三、本系统之讯息传送,以数字签章机制处理,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研考会)政府凭证管理中心及经济部工商凭证管理中心提供认证及凭证签发管理服务;研考会及公司商号登记机关担任前端注册管理窗口,受理联机单位身分审验及凭证申请、废止等作业。

四、中央公债交易商及国库券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本系统时,应填具「参加中央公债及国库券电子联机投标系统申请书」(格式一),向本行国库局(以下简称国库局)申请为联机单位,并由国库局据以核发识别码、初始通行码。

中央公债交易商为前项申请时,应并检附「中央公债投标单专用印鉴卡」。

五、联机单位完成联机及凭证之申请与开卡作业后,应填具「中央公债及国库券电子联机投标系统联机单位凭证数据表」(格式二)函送国库局,经确认通过联机测试后,由国库局函知联机单位。

六、联机单位依「政府凭证管理中心凭证实务作业基准」、「工商凭证管理中心凭证实务作业基准」之规定,提出凭证废止、停用(复用)、挂失申请或经凭证管理中心径行废止、停用凭证后,应函报国库局更新凭证资料。

七、联机单位之业务主管或联络人异动时,应填具「中央公债及国库券电子联机投标系统联机单位业务主管/联络人基本数据异动表」(格式三),函报国库局备查,其由国库局核发之识别码及通行码应自行移交。

八、联机单位应建立严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妥善保管凭证,并依相关规定使用;如因保管或作业疏失导致之损失,应自负其责。

九、联机单位应注意凭证之有效期限,于投标日前检验及查询凭证状态,并检测系统联机状况,以确保投标顺利完成。

十、公债发行时,联机单位竞标投标不得超过十笔;非竞标申购限一笔。每笔之竞标最低投标金额为新台币一亿元,非竞标之最低申购金额为新台币五千万元,超过部分均以一千万元为累进单位。竞标最高投标总额与非竞标最高申购数额分别不得超过财政部公告数额。

国库券发行时,联机单位投标不得超过十笔,每笔最低投标金额为新台币五百万元,超过部分以一百万元为累进单位,投标最高额不得超过财政部公告数额。

国库券买回时,联机单位投标不得超过十笔,每笔最低投标金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超过部分以一百万元为累进单位。

十一、联机单位之投标相关数据应经业务主管以私密金钥签署数字签章,并透过系统自动以本行之公开金钥加密制作数字信封后,整批一次传送。

前项投标讯息经本系统回传讯息后,即完成投标手续,联机单位不得撤回或更改。其未获回传讯息者,应即查明原因重新发送。

十二、联机单位对于前点之投标行为,不得以其发送人员未经授权、异动、密码遭盗用、冒用或其它理由,向本行提出异议。

十三、本系统之联机投标作业依财政部公告时间办理;投标讯息之截止传送时间以本行中心主机时间为准,逾截止时间不予受理,并视同未叁与投标。

十四、本行中心系统故障或线路中断无法实时恢复,由国库局通知联机单位改以投递书面标单方式办理。

联机单位联机异常,应立即通知国库局;并得视故障状况,向国库局申请改以投递书面标单方式办理。

十五、联机单位应于投标时间截止前先将书面标单(格式四至格式七)以国库局指定专线,传真国库局处理,并于开标前补送与传真数据相符之书面标单。

前项传真或补送之公债书面标单均应加盖「中央公债投标单专用印鉴卡」上原留印鉴。

十六、中央公债交易商依规定申报相关报表时,申报数据应经其业务主管以私密金钥签署数字签章,并透过系统自动以本行之公开金钥加密制作数字信封后传送。

十七、联机单位可透过本系统查询或打印其公债及国库券得、落标数据与下列各项信息:

(一)财政部公债及国库券发行或买回公告。

(二)当期公债及国库券开标结果。

(三)历次各期公债及国库券标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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