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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3]312号

琼海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报告》(海价费字[2003]10号)收悉。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培育土地有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和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交易服务费。现就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原则: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服务内容: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服务、提供市场信息和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政策咨询服务、核实产权、协助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与土地交易有关的服务。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土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的服务费按以下标准计收,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1、房屋建设用地,属成片开发土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的(包括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而转让的),按土地交易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2、形成工业用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服务费。在办理土地交易手续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土地交易机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六、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同时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4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试行期间国家如有统一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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