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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5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0 生效日期: 2005-09-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5]449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5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05)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7.7195公顷(其中耕地13.99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水田0.5063公顷,龙田村水田1.5691公顷,雁塘村水田1.1077公顷,航城街道联村村水田0.7212公顷,龙津村水田0.6155公顷,石门村旱地0.4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06公顷、未利用土地5.2146公顷,五竹村水田1.3244公顷、旱地0.25公顷,洋屿村水田0.6677公顷、旱地0.086公顷、其它农用地0.036公顷、未利用土地0.102公顷,江田镇江田村旱地0.8公顷、林地11.3405公顷,漳流村旱地0.399公顷、林地7.7247公顷、其它农用地0.056公顷,金峰镇塘下村水田0.8922公顷,罗联乡顶头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844公顷,马厝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809公顷,吴航街道东关村旱地0.06公顷、林地2.44公顷、未利用土地2.817公顷,营前镇营前村水田4.5124公顷、其它农用地0.1658公顷、未利用土地0.8791公顷,漳港镇仙岐村林地1.96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8.8035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7866公顷、其它土地0.456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1.0466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城市建设(其中工业用地33.8997公顷),不得改作他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长乐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7.7195公顷,计入福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长乐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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