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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属国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甄选委员会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1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人力字第093006169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院授人力字第0930061698号函修正发布第5、9、14点条文

一、为办理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所属国营事业机构(以下简称事业机构)负责人之甄选,特成立「行政院所属国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甄选理念:

(一)公开征才:经由多元管道为国举才,透过公开程序罗致优秀经营者。

(二)专业经营:遴选具专业与管理长才,提升企业竞争体质。

(三)权责明确:建立充分授权机制,落实完全经营责任。

三、事业机构拟任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领导及管理能力,均应由本会依本院订定之「国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经理人董监事遴聘要点」有关规定办理。

四、事业机构负责人于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参酌其个人意愿、年龄、健康状况并评估其经营绩效,报经本院院长核定续任者,得免经公开甄选程序予以派任。

五、本会置委员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长兼任;其余委员均由本院院长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本院秘书长。

(二)本院主计处主计长。

(三)本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本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长。

(六)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相关主管机关首长一人至二人。

(七)学者专家十六人至十九人。

代表机关担任委员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学者专家担任委员者,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代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相关机关首长担任委员者,以担任该出缺职务之甄选委员为原则;代表产业界委员以不参加与其经营有竞争关系之职缺甄选为原则。

六、本会设作业小组,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长召集相关机关组成,置工作人员若干人,由有关机关人员兼任。

七、甄选程序:

本会于须经公开甄选之事业机构负责人出缺时,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衡酌国家政策需要及该机构经营目标,评估该职缺是否须经公开甄选,签报本院院长核示,如经确定须经公开甄选,即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商定遴选条件:由本会召集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首长、相关委员商定遴选条件,于十日内决定并公告。

(二)征才公告:以新闻发布、媒体广告、因特网等方式,向全国公开征才,并接受各界推荐优秀人才及个人自荐参加甄选,必要时本会亦得主动将储备人才纳入候选。公告期间为七日。推荐与自荐或本会荐请参加甄选者,其报名期限均为公告截止日后十五日内。有关公告内容包括:

1、征才条件:由本会召集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首长、相关委员商定遴选条件。

2、事业机构经营概况及欲达成之愿景目标。

3、权利义务:担任事业机构负责人之任期、薪资、未来能得到充分授权、经营自主权,以及可能受到之限制如经营商业或投资事业、旋转门条款、申报财产义务、利益回避义务等事项。

(三)委员会审查:

1、初审:由本会作业小组依甄选职务所订之资格条件进行书面审查,评选较优者十人至十五人,连同未入选人员名册,汇提本会进行复审。

2、复审:由本会召集人召开委员会议,就初审入选人选进行审议,并决定较优人选五人至六人。

3、决审:通知复审入选人面谈,必要时请其提出该机构经营策略意见书并携带说明。本会分别面谈后开会决定决审入选二人至三人。如经决审认为无适当人选可资遴荐,亦可从缺,并陈报本院及副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四)核定:本会推荐二人至三人,由本院院长于七日内择一核定。

(五)就职:出缺之事业机构负责人经本院院长遴定后,依本院民国九十年七月十日台九十人政力字第一九0八八六号函规定办理派任程序,并于派任后四十五日内就职。

八、本会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就委员中指定一人代理之。必要时得邀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有关主管人员列席说明,并于说明后退席。

九、本会开会时应依出缺职务性质,由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出席。本会须行决议事项,以达成共识,不付诸表决为原则;但主席于认为适当时,得以多数决为之。表决正反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十、本会平时应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建立各类人才数据库,于事业机构负责人出缺时,据以择选合适人才邀请其参加公开甄选,并提供本会委员审查时参据。必要时得向各界征求遴荐人才,建立储备数据。

十一、本会会议对外不公开,与会人员对于讨论事项之内容及决议,应严守秘密。

十二、本会委员及各机关派兼作业小组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或出席费。

十三、本会所需经费在本院人事行政局及有关机关年度预算相关经费项下支应。

十四、(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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